南投記事

第二十五屆 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院所早期療育之成效

作家 / 早療論文大會 報導

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院所早期療育之成效

Effects of early intervention for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 delay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何立博1,2*、李玉春3,4

Li-Po Ho1,2*YUE-CHUNE LEE3,4

1國立台北大學社工系、2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1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2Lovecare Social Services Agency,

3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Polic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4Master Program in Transdisciplinary Long-term Care and Management

研究背景與目的:兒童經過醫師診斷為發展遲緩之後,多數的家長會急著進行行早期療育,醫療院所是主要的療育資源,從2014年的55916人到2023年已經倍數增加到107871人(引自鄭郁蓁,2024)。而鮮少有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院所復健之療育成效相關研究。故本研究運用何立博(2022)之博士論文之研究概念,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仍需復健(以下簡稱障礙風險),視為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院所復健之療育成效。故若發展遲緩兒童經由早療後,八歲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持續接受復健之風險愈低,即代表療育成效愈佳。利用健保資料庫全國資料進行世代追蹤研究,檢視發展遲緩兒童(0~6歲)於醫療院所復健之療育成效。

方法:使用2006年到2016年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全人口檔串聯使用身心障礙資料檔,先篩出於2006年至2010年出生之發展遲緩兒童(排除診斷前已經有復健與有復健但是少於九次)。再使用傾向分數以兒童之性別、年齡、疾病類別與疾病嚴重度,以一比一配對控制組與對照組,追蹤8歲時療育成效之差異(身障危險率)。統計方式使用存活分析(Survival analysis)計數過程模式(The counting process model)並控制個人與縣市,模式一為視療育次數為連續變項,模式二為將療育次數分組,分別檢視二種模式在兒童八歲時為身障的兩個風險比值(Hazard Ratio, HR)。本研究設定P<0.05,則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本研究於2018經國立陽明大學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審查核可-證書號碼YM107026E。

結果:在控制其他變項後,於Model 1中愈多早療次數相較於愈少早療次數者,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5.70%。於Model 2中10~14早療次數相較於無早療次數者,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23.80%;15~19早療次數相較於無早療次數者,於Model 2中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20.00%;20~24早療次數相較於無早療次數者,於Model 2中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17.30%;25~29、30~34、35~39、40~44與45以上早療次數的各組相較於無早療者,八歲時身障結果並無顯著差異。

結論:本研究發現,在控制其他因素後,發展遲緩兒童愈多早療次數相較於愈少早療次數者,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5.70%。但是進一步分組分析,早療24次以內,相較於無早療者,可以將其八歲時的身障危險率降低17.30%~23.80%,但是進行25次以上早療者,則八歲時身障危險率與無早療者並無顯著差異。因此,應該鼓勵發展遲緩兒童持續進行早期療育,但是尚待進一步研究有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若頻率較高,或是療育期程較長,因此較多次療育次數結果之療效與必要性。

關鍵字:發展遲緩、早期療育、療育成效、復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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