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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題目】:The role of preschool teach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reporting system 【姓名】:劉育伶、傅秀媚 【所屬單位】:台中教育大學早期療育研究所
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初探 劉育伶、傅秀媚
研究背景與目的
幼托園所對許多的學前幼兒來說,幾乎是其在家庭以外一個最重要且自然的生活、學習與成長的處所,使得學前的教保機構在早期療育的推動上,具有相當直接而重要的角色功能(蘇信如,2002)。 而在融合教育的潮流與倡導下,許多的文獻都從安置、融合教育的角度,來看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中的角色和與發展遲緩兒童的關係,認為幼托園所即是這些發展遲 緩兒童最佳的安置場所,學前教師在其中,為教育者的角色,對於學前教師在通報系統中之其他角色,則較少被討論及探究,本研究即探討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通報 系統中的角色與功能為何。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之方式,蒐集有關早期療育及通報之相關文獻,統整其中有關學前教師與早期療育、發展遲緩通報之論述,歸納出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各種不同的角色。 結果 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如表1所示,包括了幼兒發展的覺察者、發展篩檢的執行者、發展遲緩的發現者、通報者與溝通者,分別說明如下: 一、幼兒發展狀況的察覺者 幼稚教育法中,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發展健全為宗旨;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也明定托育機構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因此幼兒的發展可說是學前階段的重要目標。 學前教師與幼兒有長時間的相處,在長期陪伴下,可說是兒童生態園裡最熟悉其發展與成長狀況的重要人物,身為幼教人員應瞭解每一個孩子在日常活動中的狀況。 而早期確認並適度介入,可以避免孩子日後,面臨問題更難以解決的處境。因此教師應具有兒童發展的基本認識,覺察在發展上出現緩慢或異常的孩子(第一社 福,2004;莊竣博,2006;陽琬譯,2004)。 二、幼兒發展篩檢的執行者 在幼兒發展篩檢中,孫世恆(2006)所提出的幼托園所模式,即是由幼托園所老師在每學期開學的前兩週進行發展篩檢。蘇信如(2002)也指出,所有在公私立園所就托(學)的幼兒,至少在入園所及每學期初都應接受一次初篩。 然而歐庭君(2001)及謝宇萍(2002)的行動研究中,對於篩檢工具的使用,提出了以下的困難: 1、標準化測驗,不見得能提供真正標準的刺激 2、在幼稚園施測的情境難以控制 3、施測者難免會主觀解釋測驗題目 4、不同測驗間,對於同一測量項目,年齡標準卻不同 三、發展遲緩兒的發現者 萬 育維(1997)指出,與早期發現有關的機構,在3-6歲的幼兒部分,就是托兒所保育和教育系統。學前教師在遲緩兒的「發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有許多的 孩子,都是在進入了幼托園所之後,才被老師發覺有落後同齡幼兒的現象(第一社福,2004),例如前述歐庭君(2001)及謝宇萍(2002)即紀錄了教 師發現遲緩兒的歷程。郭煌宗等人(2003)以遊戲檢測配合中華兒童發展量表(CCDI),檢測四個縣市的幼兒,經由初篩與CCDI所發現的發展遲緩幼兒 當中,有36%至41%的家長在社會福利方面的需求為希望相關的單位能主動尋找疑似的個案,可見早期療育在個案發現上,還是需要教育、社會福利與醫療方 面,主動的發現遲緩兒。 此外蔡昆瀛(2001;2003)以教師提名法(由教師認定可能的遲緩兒),探討其與篩選測驗的一致性,在1471名幼兒中,有136名經教師提名為疑似 發展遲緩者;自其中取25名為DD組,與另25名非DD組以「嬰幼兒發展測驗」施測,結果顯示疑似遲緩的DD組有40%的幼兒為發展異常或有問題,而非 DD組則全部為正常,顯示學前教師在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上,是具某個程度之準確性的。 四、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者 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傅秀 媚(1999)則指出教師與家長常是最先發現幼兒在發展上有異常者,但是一旦發現發展遲緩,能否馬上通報或轉介,則是另一項有待宣導的工作。也有研究者指 出,教育界在運作早期療育服務之際所面臨的窒礙,包括家長與教育人員的缺乏專業常識而延誤通報、專業協調不易等...,造成推動的困境(萬育維、莊鳳 如,1995)。可見即使教師有發現幼兒的遲緩情形,但是在發現後,是否能依法通報,又是另一項有待探究的課題。 五、與兒童發展相關人員之溝通者 當 老師發幼兒的學習發展異常而告知家長時,教師可能面臨了一些溝通上的問題或情況(蔡昆瀛,2001),家庭可能回應「沒那麼嚴重啦!只是幼稚園,以後大了 就好了啦!」不認為自己的孩子有落後的現象,有些則顯得不知所措,無法和老師同樣地看到在孩子身上出現的問題,或是懷疑老師誇大孩子的狀況及問題(莊竣 博,2006)。當家長與教師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很容易就產生防衛的反應(楊俐容,1997),此時親師如何溝通深深影響著家長的態度,如何讓家長及早發 現,並接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需求,則是學前教師的專業課題之一(歐庭君,2001;謝宇萍,2002)。此外,教師在通報過程當中,需提供相關人員必要 之資訊,以利後續服務之提供,因此也是溝通者的角色。
表1 學前教師在通報系統之角色與功能 結論 綜 觀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五項角色,是以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為其重點,關係著遲緩兒童是否能夠及早接受療育、改善遲緩情形的重要契機。本研究屬試 探性研究,對於以上所提出之各種角色,在實務工作上之落實情形及學前教師之自我角色認定,仍有待進一步後續研究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