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記事

第十屆 探究家庭暴力處遇中特殊需求幼兒安置之困境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The Barriers of The Treatments of Abused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閔宇凡 曾麗芳 謝雯琳 林雅容
臺中教育大學早期療育研究所
Min,Yu Fan  Tseng,Li-Fang   Hsieh,Wen Len Lin ,Ya-Jung
NTCU. Graduate Institute of Early Intervention


 

背景及目的:地方政府最大的責任就是保護及促進受兒童少年的福利,保護安置的原則以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中心(劉有志,2004),對於受虐兒童及少年有許多處遇及安置的措施及規定,其中有關0~6歲受虐之特殊需求幼兒的安置問題是研究者所關注的,與家暴個管員的訪談之中得知特殊需求幼兒需要緊急安置時常發生無法安置的困境,本研究就其成因與困境加以探究並提出建議。

 研究方法:本研究採質性研究,選定台中縣與南投縣處理家庭暴力之個案管理員,進行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了解不同縣市個案管理員處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加害者時,所遭遇之困境為何。

研究發現: 本研究就政策規範,安置措施,網絡整合三方面進行探究,結果如下 一、政策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6條第1項規定,在兒童及少年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透過公權力,暫時將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家庭外之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避免兒童少年繼續受到虐待(劉有志,2004)。由於0~6歲特殊需求幼兒常存在有語言障礙的情形,無法表達真實的情境或是感受也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當受訪社工員評估案家幼兒因受到疏忽或不當對待的情況未能改善,已需要考慮暫時性安置措施時,卻遇到具有更高強制性的社會局不接受高風險家庭社工員對案家兒虐問題的評估建議或轉介需求,會對達成確保兒童安全之基本處遇目標造成影響(謝幸蓓,2008)。

二、安置措施:兒童虐待問題成因常為壓力模式所導致,家有特殊需求幼兒之家庭長期面臨親職壓力無法抒解,或是處於難以連結資源之社區弱勢階層,是潛在之高風險家庭(施教裕、宋麗玉,2006,謝幸蓓,2008)。當受虐已然造成,家暴個管員所面臨的就是受虐的特殊需求兒童應如何安置?首先考量親屬寄養及寄養家庭,受限於一般家庭對特殊需求兒童的認知不足,沒有如何教養特殊需求幼兒之專業知能及經驗,難以接受寄養要求;一般機構則因本身接案條件限制,對較難融入群體、需要個別指導的特殊需求幼兒也考慮再三,在親屬寄養;寄養家庭以及機構等主要管道都難以安置的情況之下,家暴個管員便經常面對無法安置受虐的特殊需求兒童之困境。

三、網絡整合不足: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整體防治業務仍由社政單位主導;加害人處遇工作仍由社政單位全力負擔,以致對被害人的服務產生排擠效應,網絡單位間分工繁瑣拖延時效;其他網絡成員預算編列偏低影響防治工作之推展(劉淑瓊,2008),再加上公部門行政支持與網絡協調不足,皆影響處遇計畫的執行(謝幸蓓,2008)。


結論與建議:少數弱勢家庭之內部問題是可能導致特殊需求幼兒有受虐之危機。特殊需求幼兒先天及後天因素,不僅讓人難以察覺受虐的事實,受虐的事實成立後也面臨難以安置的困境。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並給予以下建議:相關單位應整合有特殊境遇或特殊需求之家庭及幼兒之個案管理員與高風險之個案管理,以合署辦公的模式(劉淑瓊2008)整合網絡資源。另外對收養有特殊需要兒童的寄養家庭及機構給予額外的補貼。若要接受有特别需要的兒童,則需落實寄養父母及機構人員應參加專門培訓(鄭敦淳、江玉龍、陳瑞玲,2005),培育出適合特殊需求幼兒安置之環境。此外仍應培養相關人才以察覺潛在之受虐事實以期能夠及時找出角落裡每個處於受虐狀態的特殊需求幼兒。


參考文獻施教裕、宋麗玉(2006)。「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執行狀況初探。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103~117頁

謝幸蓓(2008)。高風險家庭處遇模式之初探。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人文學院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劉有志(2004)。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制度之研究─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淑瓊(2008)。推倒「柏林圍牆」—論家庭暴力防治之網絡治理課題。東吳社會工作學報 第十九期 1—35頁

鄭敦淳、江玉龍、陳瑞玲 (2005)。美國寄養照顧系統的概況、挑戰及改革。社區發展季刊 111 期 228~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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