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記事

第十一屆 發展遲緩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使用到宅服務之經驗─源自南投縣的個案研究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s Care-givers Using Home-based Service─Case Studies from Nantou County 
林雅容1、*黃香慈1、劉雅茹1、劉繼邦1,2
Ya-Jung Lin1, Hsiang-Tzu Huang1, Ya-Zu Liu1, Ji-Bang Liu1,2 
1台中教育大學早療所、2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
1Department of Early Education,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2Yumin Corporation Yumin  Hospital


 

研究背景與目的:內政部兒童局於2009年頒佈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及社區療育據點試辦計畫,期能依據兒童發展評估結果與家庭功能及需求狀況,視其需要及能力提供服務,以能達到早期療育減緩遲緩之目的。藉由此項服務,實務工作者能了解家庭之生活環境、成員互動關係、孩童的家庭生活處境…等,使關懷層面由孩童擴及至家庭整體。然而,相關研究多著墨於北部經驗,療育資源相較於北部甚少的南投縣顯少受到關注,而對於居住於南投縣的育有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而言,到宅服務卻是重要的療育方式。據此,本研究問題為:南投縣之育有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使用到宅服務的經驗為何?本研究目的為:主要照顧者使用到宅服務的動機、困境,以及為解決困境所採行之因應方式。研究者期能透過本研究,提供服務規劃者、服務提供者與學術研究者對於此項服務有更為深入的討論與思考。

方法:本研究採方便取樣的個案研究,以二位居住於南投縣、孩童接受到宅服務之主要照顧者為訪談對象。由於研究者為受訪者之物理治療師,故本研究依循研究倫理守則,在徵求受訪者同意、釐清研究者與服務提供者之角色後,進行訪談、取得研究資料,爾後進行資料編碼與分析。

結果:本研究發現,到宅服務是於孩童之安置機構中進行,服務施行場所有別於現階段所規劃之「到家中」或「社區療育據點」。場所的選擇是基於主要照顧者之個人健康問題、交通便利性、經濟壓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服務場所為安置機構,使得主要照顧者對於服務內涵不甚了解,或將服務視為安置機構醫護人員理應給予的照料。二位主要照顧者的共同困境是服務頻率低;治療師與主要照顧者達成共識之因應方式是,主要照顧者向治療師學習照顧方式,讓主要照顧者藉由正確的照顧方式,加強孩童的療育效果、提升親職能力,此是符合到宅服務之「達到早期療育減緩遲緩」的目的。雖然,以安置機構為服務場域的安排與實務界、學術界對於場所選擇的認知是有落差,卻也彰顯此項服務施行的彈性,以及服務不因場地而忽略對於家庭整體的關懷。

結論:最末,研究者欲說明的是,本研究雖屬個案研究,但是在資源稍少、交通不便的南投縣中卻是值得關注的現象,建議未來應擴大樣本數,更為精進地針對南投縣的地域性探究到宅服務的使用情況。
 
關鍵字:到宅服務、社區療育據點、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及社區療育據點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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