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記事

第十五屆 ICF-CY架構於腦型麻痺兒童之臨床應用:個案報告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ICF-CY架構於腦型麻痺兒童之臨床應用:個案報告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ICF-CY Model in a Child with Cerebral Palsy: A Case Report

黃佳惠1、徐敏1、黃柯妮1、王重元1

Chia-Hui Huang1, Min Hsu1, Connie Wong1, Chung-Yuan Wang1

1 屏東基督教醫院復健科

1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Pingtung Christian Hospital


 

背景與目的:因應兒童發展之特性所修正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青少年與兒童版」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s, ICF-CY)在台灣推廣多年,希望可以透過此架構概念更了解兒童的發展,並針對其全面性問題進行分類及設定相關療育目標。研究者將以一物理治療臨床上常見之腦型麻痺兒童為研究個案,採用ICF-CY架構編碼,,檢視個案在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參與、環境及個人因素的狀況,設定療育目標及治療介入。

方法:本研究個案為一位「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在階級I(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level I, 簡稱GMFCS I) 之雙邊痙攣型腦性麻痺兒童,今年8歲8個月,就讀於屏東市國小三年級資源班。以ICF-CY架構概念來看,在「身體功能與構造」中,個案本體感覺異常、踝關節主動背屈受限、單腳站和走直線能力受限、上下肢有輕度高張力、動態站姿平衡能力不足、下肢主動動作控制不足、異常步態及扁平足。

在「活動及參與」部分,個案身體重心偏左、單腳站無法超過5秒、無法避開快速移動中的人、從50公分高處跳下時手需要撐地面防止跌倒,使個案在學校體育活動或與同儕間的遊戲參與受限。在「環境因素」方面,主要照顧者為母親,會給予個案監督,希望知道個案動作與行為的發展空間;學校的無障礙環境不夠完善。於「個人因素」中,個案希望參與同儕的體育課、食物利誘或得到讚賞可增加動機、負面情緒的控制能力不足。

結果:以「粗大動作功能評量表」(Gross Motor Function Measure, GMFM)評估,個案在「站立」面向得92.3%,在「行走、跑步及跳躍」面向達到90.2%;在「學校日常生活功能評量」(School Function Assessment, SFA)方面,個案整體能力與行為表現較同儕差,主要是娛樂休閒活動的完成程度以及工作/活動行為的完成程度特別明顯較差。依照個案各方面的能力,研究者為個案所擬定之目標為可以從40公分以上高處跳下,不需手支撐;可以連續向前跳6步;可以單腳站立超過8秒。物理治療介入計劃總共進行了6週,每週兩次,每次60分鐘。六週後的評量顯示,個案在從高處跳下及連續向前跳躍之目標有部分達成,在單腳站的目標則未達成。個案亦表示,目前在學校同儕會比較願意跟他一起玩及上體育課。

結論:透過ICF-CY架構使物理治療師可以更瞭解個案在環境因素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並且瞭解個案的優劣勢,進而為個案擬定較正確並且符合個案需求的療育目標,提升個案在學校的參與度。

 

關鍵字:早期療育、物理治療、腦性麻痺、ICF-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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