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

第十三屆 機構間合作於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之初探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A study of 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in Home Based Services for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林雅容1  賴美如2  賴金滿3  詹博涵4
Ya-Jung Lin1  Mei-Ju Lai2  Chin-Man Lai3  Po-Han Chan4
1234臺中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1234Graduate Institute of Early Intervention,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研究背景與目的:在臺灣之早期療育實務工作中,到宅服務的服務對象處境多半為「家長能力有限,使兒童未能接受療育服務」。然而,在第一作者之早先研究已發現,導致兒童及其家庭「出不來」的成因之一是,服務使用者之居住區域的療育資源有限,且可近性不足,故僅憑藉單一機構提供到宅服務,難以解決家庭之多重問題,故機構間合作顯見其重要性。本文旨在探討專業人員實行到宅服務時,機構間合作的情形。

方法:研究者於2012年2至6月於中部地區之八間早療個管中心進行深度訪談,以社會工作人員為研究對象,訪談主軸為:1.機構於到宅服務之人力配置;2.機構於提供到宅服務過程中,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情形與困難。

結果:本研究發現,若兒童及其家庭居住於資源較為闕如的區域,「使到宅服務專業人員能發掘及善用社區資源」此一事態顯得相當重要。然而,當前未有相關法規鼓勵或規範機構間合作,再加上合作關係多是建立在專業人員的私人情誼,以兼職方式提供服務,據此專業互助及資源共享的穩定性難以維持。本研究呈現,此一事態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有二,一是若個管中心於其服務區域未有熟識的專業人員,那麼該區域未必有此項服務的提供;二是若到宅服務執行者為兼職人員,那麼機構未必能掌握服務的執行情形。

結論:本研究建議為,雖然目前之機構評鑑已將資源平臺建立納入評量要項,但是政府單位應透過法令規範賦予機構進行資源整合的合法性,並釐清相關機構的權責,進而讓到宅服務之服務使用者能善用其社區資源。

關鍵字: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機構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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