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維護中)

第三屆 腦性麻痺兒童的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與輔具需求可能的一致性之初步調查報告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Consistence Between the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the Needs of Assistive Devices for Children with Cerebral Palsy :A Preliminary Report
邱議霆1,劉文瑜1,2 *,陳永錚3,鍾佳英1 **,黃美涓1 2 †,孫明暉2‡
Yi-Ting Chiu,Wen-yu Liu,Yung-Cheng Chen,Jia-Ying Jung,Mei-Jiuan Huang,Ming-Huei Sun
1長庚復健分院,2長庚大學,3長庚兒童醫院
1Chang Gung Rehabilitation Hospital, 2 Chang Gung University, 3Chang Gung Children's Hospital


 

目的:
由於腦性麻痺兒童的粗動作能力程度有所差異,且在一般日常生活中所面臨到的動作能力問題及其對於輔具的需求也有所不同。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Gross Motor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System,簡稱為GMFCS)為由美、加等國的腦性麻痺專家所共同合力發展之新的腦性麻痺兒童分類量表,其主要的分類是根據對於腦性麻痺兒童有意義的動作功能作為分類標準,因此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應可作為腦性麻痺兒童輔具需求的參考指標。然而因為國內尚未廣泛使用此一量表,因此其適用性在國內仍屬未知。本篇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初步探討腦性麻痺兒童的粗動作發展分類系統和其輔具需求的可能一致性。

研究方法:
本篇研究對象包括了二十三位在長庚復健分院接受物理治療的腦性麻痺兒童。主要的研究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及參考兒童物理治療臨床評估報告。問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瞭解不同的腦性麻痺兒童對輔具的個別需求。兒童物理治療評估報告的內容包含了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本報告初步使用的統計方法為描述性的分析研究。

結果
本初步研究結果顯示,在獨立維持坐姿能力方面,根據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分為第一級的兒童中,所有的兒童皆能獨立完成無須使用輔具。在被分為第二級的兒童中,需坐姿輔具協助者佔80%,且四歲以下的兒童其所需較為增加。被分為第三級的兒童中,需坐姿輔具協助者佔60%,但六歲以上的兒童其所需較為減少。而所有被分為第四到五級的兒童皆需要坐姿輔具。在短距離行走能力(五~十公尺)方面,根據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被分為第一級的兒童皆能獨立完成而無須使用輔具。在被分為第二級的兒童中,需行走輔具協助者佔75%。而所有被分為第三到五級的兒童中,需行走輔具協助者佔100%;年齡層的不同並無顯著影響。

結論
根據以上初步研究顯示,腦性麻痺兒童在行走與輔具所需與其粗動作功能發展分類系統的分類結果極為一致,因此顯示此新的分類系統也適用於我國的腦性麻痺兒童,所以臨床上在輔具的需求考量時也可使用此一新粗動作功能分類系統作為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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