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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The Pilot Study of the Cause of Rejection on Social Worker Service for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潘雨辰、郭煌宗、蔡明瑀 Yu-Chen Pan、Haung-Tsung Kuo、Ming-Yu Tsai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Interdiscipline Assessment Center for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早 期發現與早期治療』是進行發展遲緩兒童服務中的核心精神。就整個服務輸送的過程中,通報的階段扮演著一個重要的樞紐,經由通報工作才能掌握個案的數量及需 求,協助其後續之相關服務的提供。一旦發現孩子有遲緩現象時,除儘速通報外,通報轉介中心之社工將針對個案與家庭的需要,協助接受後續之療育服務,經由這 樣的轉介服務才能讓發展遲緩兒童暨其家庭得以運用適切的社會資源。 通報轉介的施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年5月)第二十二條: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因此當評估結果有發展遲緩之虞的兒童,依法必須將其結果轉介通報轉介中 心。但在民國93年04月28日修正之醫療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在有其相關罰則的前提 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通報的原則,仍以家長填寫的『通報轉介同意書』的結果作為通報與否的標準。這樣以家長意願的通報原則,卻常常會造成評估中心 與通報轉介中心在進行資料交換時,最被抱怨的問題。而通報的立意,應是以增加發展遲緩兒童不因其家庭功能的原因,均有機會享受到更完善照顧。到底是怎樣的 原因造成家長拒絕接受社工單位服務?及其家長社經背景屬性為何?這些問題是本研究想要嘗試去瞭解的。 貳、文獻探討 一、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服務 (一)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殊兒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 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 (二)早期療育之定義 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主要意涵便是透過早期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童可以接受適切的訓練,增進其適應環璄的能力,以改善或消除其遲緩的現象。 (三)早期療育服務 所謂的早期療育服務(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 務。而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是依據兒童福利法第13條、42條與其施行細則第12、13條的界定,係指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與其父母、養父母與監護人等。也就 是說六歲以下的發展遲緩兒童、身心障礙兒童、高危險群兒童、社經地位低的兒童與其家庭都是。法令中更明確指出在上述的五大發展領域中,有異常或預期會異常 的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與其家庭,都是早期療育服務的對象。因此也包含了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與發展障礙兒童。(張秀玉,2004) (四)早期療育之重要性 減少兒童未來在醫療復健、特殊教育與機構教養方面之成本支出。透過醫療復健、特殊教育與社會福利服務,有助於兒童之身心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及社會成本。
上述定義中,所謂的發展障礙(developmental disability)與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皆是定義在功能發展上不及該年齡所應有的程度,只是程度上發展遲緩較輕;發展障礙較重而已(郭煌宗,1996a)。在兒童局之「台閩地區兒童 生活狀況調查」中發現六歲以內兒童有7.41%(24/324)的受評估兒童有發展遲緩之問題(郭煌宗,2002),而此數據恰與國際上5~10%%的盛 行率數據相謀合。高雄縣政府社會局指出:民國八十四和八十五年是外籍新娘嫁來台灣的高峰期,透過學校老師和社會局的早期療育中心發現,有些外籍媽媽認識的 中國字不多,有些則是媽媽嫁來台灣時只有十九、二十歲,年紀輕輕就當了媽媽,不知道如何教導孩子,不少孩子有發展遲緩情形,跟媽媽之間的親子關係也相當薄 弱(中廣新聞網,2003)。屏基復健科宋慧醫師曾提到:家中孩子若是低於三十二週的早產兒或出生體重不足二千五百公克、黃疸過高、曾有腦傷或缺氧病史、 癲癇、染色體異常,家長應特別注意孩子的成長發展(中央社,2004)。綜合以上的狀況,發展遲緩兒童若能經由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讓原本遲緩的情況改善 甚至消失,日後成為身心障礙兒童的機率將相對地減少。
二、早期療育相關業務 目前國內早期療育是以衛生、教育及社政機關相互為主責單位,本次研究主要為探討通報轉介業務,若以社政單位所主責之業務來看,其工作項目包含1.發現與篩 檢、2.通報、3.療育服務之轉介、4.宣傳與訓練(內政部,2002)。此次將較常與本中心合作之縣市通報轉介單位於今年開案指標以及比較五區早療相關 業務委託之方式(截至9月底統計數字)稍作整理(附表一)。
參、研究方法 收 集92年1月至93年6月年間評估為確定發展遲緩且在通報同意書上填寫拒絕社工服務家庭的共106位,進行其家長社經地位資料的收集,並進由個案管理員以 電話再次進行訪問,瞭解兒童目前發展狀況、接受療育的情況,並再次說明通報轉介的重要性,詢問其通報的意願及拒絕通報的原因。本研究所收集的原始問卷整理 編碼後輸入電腦,並利用統計套裝軟體 SPSS10.0 for windows 進行資料分析。
肆、研究結果 完成電訪的家長共73位,完成率為68%。其中發現共42位發展遲緩兒童已由家長帶到相關醫療機構接受療育。大多數的家庭經濟收入(月收入)為3-6萬及 6-10萬之間(n=29;39.7%、n=22;30.1%),家庭月收入10萬元以上有12人(16.4%)、10人(13.7%)為3萬元以下。在 父母的學歷方面:皆以高中職為最多(父:41.1%;母:45.2%),大學以上的學歷為16.4%及15.1%,只有1.4%及5.5%為國小畢業。 (附表二)個案管理員以電話進一步詢問是否願意接受通報至通報轉介中心進行相關服務。結果只有16位(21.9%)願意接受通報,仍然拒絕通報有57位 (78.1%)。拒絕的原因以「不需要」最多(n=29);「自己會找資源」(n=10)次之;「不喜歡被打擾」第三多(n=6)。其中有少數的家長拒絕 的原因為「擔心影響家庭生活」、「以前轉介過程中,曾有不好的經驗」、「沒時間」等。再次拒絕的57位家長中,其中有22位(38.6%)的兒童已經在進 行療育。只有8位家庭月經濟在3萬元以下,父母的學歷也多在高中職以上(附表三)。
伍、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篇研究的統計上,雖然只粗糙以父母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來呈現拒絕通報的家庭屬性,但仍可以發現拒絕通報的家長多為中等水準社經地位,且其兒童多已經進 行相關療育。在拒絕原因的初探上,也發現仍以「不需要」為最多。希望本研究的結論可以提供相關單位對於拒絕通報家庭的社經背景能有初步的瞭解。 此次調查五區早療業務的初意主要是評估中心在執行通報轉介業務時,家長仍會對於後續的療育服務產生疑慮?例如:申請補助、就學安置等協助是否能得到確 切的幫助?而依據開案指標來看,五區的個案管理中心派案之基本條件主要有疑似或已是發展遲緩、療育需求、家庭失功能及資源連結不足,大部份的服務內容皆有 相同處(附表一),有趣的是,就台中縣而言對於拒絕接受服務之個案仍屬派案條件,這將是一項堅巨任務。而不管是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的社工在目前的 人力下,已有嚴重負荷壓力的現象,像是所需服務的地域廣擴,除了要辦巡迴篩檢活動進而配合療育轉銜追蹤輔導,更需作到早期療育宣導及規劃訓練課程之相關服 務等(附表四),疲憊的負擔將會是影響人的心理及生理,因此就未來服務的品質而言,是值得討論且思考的! 在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工作三年多以來,對於通報轉介零拒絕率,一直是我們恆久努力的目標,在每一次個案評估後,中心人員都會清楚明白地告訴家長,關 於通報轉介的重要及優勢,而在每一次與評估中心、通報中心的連繫會議上也幾乎會談論到此議題。目前通報中心在受理通報後,大約二週內依幼兒居住區域由社工 主動與家長聯絡並寄發關懷信函予家長,以便了解家庭需要提供相關諮詢及協助.並希望提昇家長使用資源的主動性,鼓勵家長主動與之聯絡。 但就中心的立場而言,雖然我們了解到社工人員的用心,但對於遇到個案家長不主動且未作任何家庭評估難以判定其急迫性下,當家庭又有複雜問題或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的情形時,如何才能提高說服家長填寫同意書的意願,是我們稍覺困難之處。 由上述研究結果給予以下建議: 1.對於通報責任單位如能在公權力上賦予相關執行單位的法令權威,將有助於該項政策在執行時能產生效益。 2.對於拒絕被通報的個案,如能在生活層面或經濟上給予相當的支持與幫助來產生誘因,將有助於接受被服務之通報率。 3.在通報中心社工員工作的負荷下,如能朝多增設個案管理中心,相信在服務品質及個案家庭的支持上將會大大提升。
陸、誌謝 感謝研究過程中所有接受問卷調查的家長、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通報中心及個管中心的社工朋友們給予協助,更感謝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評估中心主任郭煌宗醫師、蔡明瑀老師以及中心同仁的加油打氣,才能順利完成,非常感謝大家!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2000)。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手冊。台北: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 (內政部,200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郭煌宗,1996a)。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中兒雜誌,37A,19-27。 (郭煌宗,2002)。台灣發展遲緩兒童之福利現況與省思。與兒童有約-兒童福利政策與實務研討會會議實錄,台灣社會政策學會主辦,71-75。 (張秀玉,2003)。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台北:揚智文化。
附錄 附表一 五區個案管理中心今年開案指標
附表二 92年1月至93年6月年間,電訪拒絕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家長社經地位(N=73)
附表三 再次電訪,拒絕通報家長原因及社經地位(N=57)
附表四 比較五區早療相關業務委託方式(截至9月底統計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