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維護中)

第六屆 團體音樂活動應用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注意力行為影響之研究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Influence of Group of Music Activity to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Child's Attention Behavior
屏東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
副教授徐庭蘭、研究生康恩昕


 

研究背景與目的
注意與知覺是外來的刺激,無論從行為主義或認知理論的觀點來看,皆是學習歷程的初始階段(黃小玲,2002)。相關研究也提出一旦注意力有了缺陷,其他較複雜的認知功能將會受到影響(宋淑慧,1994)。進一步觀察得知學齡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之注意力行為問題最為明顯,其中在選擇注意事項、抑制不相干刺激、注意力持續和分心等上,都可能有缺損(宋維村、侯育銘,1996),因此在未來有可能造成課業問題、低自尊及與同儕相處之困難(劉瓊瑛譯,2002),所以早期給予適當治療,將有助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減低整體性的適應不良。研究者參閱相關文獻得知,音樂創意活動對發展遲緩幼兒是可實行(Aldridge, Gustorff, & Neugebauer, 1995),也可以改善個案之注意力、自我概念、語文學習能力、情緒緩和、人際關係、適應行為等問題(吳璇玉,2001;呂佳璇,2003;陳宣蓉,2003;黃創華、吳幸如,2004;楊甘旭,2003;葛守真,1994)。而目前以音樂治療為媒介之研究對象大多為學齡期兒童至成年人,而較少應用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故研究者冀望結合音樂治療之理論基礎與奧福音樂教學法之特色與內容,設計一系列團體音樂活動,試圖以音樂活動為媒介,並採團體之教學模式,進一步探討其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注意力行為之變化。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一系列團體音樂活動,並使用非參與式觀察、非正式訪談、攝影等,並輔以量化和質性之描述性資料,以瞭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其注意力行為改變之個案研究。研究場域以屏東縣某醫院附設之兒童早期療育中心為主,實施每週2次,每次15-20分鐘,為期3個月,共24次之團體音樂活動。研究者以一位經醫院鑑定之注意缺陷過動症幼兒為研究對象。在團體音樂活動進行前,以「兒童活動量評量表」為個案進行前測,並在音樂活動進行中蒐集個案之注意力行為發生次數、發生頻率百分比。3個月後,再以「兒童活動量評量表」進行後測,並在活動結束後二週進行追蹤觀察,以瞭解個案注意力行為之變化。


結果與結論
一、量化結果
(一)家長及教師用「兒童活動量評量表」資料分析
個案在家長用「兒童活動量評量表」之前測得分為30分,而後測則為28分;又在教師用之前測得分為48分,而後測為37分。個案在家長用及教師用「兒童活動量評量表」得分之結果一致,故可以推論個案之注意力行為,在團體音樂活動介入後有獲得改善。

(二)「事件資料蒐集表格」之不專注行為發生次數
為能更深入瞭解團體音樂活動,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注意力行為之影響,研究者進一步採用「事件資料蒐集表格」蒐集個案於每次團體音樂課程中,不專注行為之發生次數,以瞭解其注意力行為變化情形。在24次團體音樂課程中,個案有3次因生病缺席,故研究者剔除3次無法觀察到之團體音樂活動,而總計所分析21次音樂活動。由結果得知,個案不專注行為隨團體音樂活動之進行,慢慢趨於緩和而且發生次數從24次逐漸降為6至8次左右,因此可以推測團體音樂活動,對於改善個案之不專注行為上是有效的。


(三)個案「標準時距記錄資料表」之不專注行為發生頻率
研究者計算個案不專注發生次數之後,為進一步求資料之信度,再採用「標準時距記錄資料表」以求得更精確之結果。發生頻率百分比之計算,是由個案「標準時距記錄資料表」之不專注行為發生次數,除以總時距。個案之不專注行為發生頻率百分比由38.33%降為13.33%,故可之團體音樂活動使個案之不專注行為愈來愈少。

綜合活動量評量表、不專注行為發生次數及頻率百分比的變化情形,得知個案不但在評量表之分數降低,而且在不專注行為發生次數與頻率百分比皆明顯降低。因此研究者推測在團體音樂活動介入後,個案之注意力行為已改善許多。


二、質性結果
(一) 第一個月
團體音樂活動中,個案不專注行為,包括易注意某一定點、左看右看、被同儕的動作與聲音所吸引等,而對於研究者的指示與活動較無反應。研究者推測因個案剛進入團體音樂活動,對內容安排、環境設計及與研究者之關係,而影響其注意力。在活動中,研究者發現個案對於靜態,與需要重覆練習之活動顯得較沒有耐心,而在輪流與等待之活動上,也容易產生急躁的情緒。因此個案之選擇性注意力、分離性注意力及持續性注意力,皆讓其產生不專注之行為。


(二) 第二個月
個案不專注行為稍為獲得改善,但只注意某一定點、左看右看、被動作與聲音所吸引等行為仍持續著。活動中個案也願意以聲音表達,對音樂活動的喜愛,而且注意力也持續較久。在靜態、重覆練習與輪流之活動時,個案也能夠學習等待,但依然會有急躁的情緒產生,可是已減少許多。整體而言,個案的注意力比第一個月進步。


(三) 第三個月
音樂活動中,研究者發現個案不專注行為已獲得改善,而且注意某一定點、左看右看、被同儕及聲音干擾等行為也較為減少。至於對於研究者的指示與主動反應上,個案比第二個月時,較易主動配合也願意以言語表達。在靜態、重覆練習與輪流之活動進行時,個案也能夠等待,雖會有急躁的情緒產生,但大致來說比前二個月較少。而當同時給予二種訊息,個案也能注意,故整體而言,個案於注意力上,較前二個月進步。
 

(四) 追蹤期
研究者於團體音樂活動結束後二週,進行每週觀察一次並加以記錄,為期二週。而範圍包括個案在個別認知活動、團體感覺統合活動與自由活動時間,進而發現個案在個別活動中,會較容易分心、專注時間有時也會較短,可是發生的次數也是減少。


三、綜合討論
由「兒童活動量評量表」結果顯示,個案注意力行為於團體音樂活動介入後獲得提昇。更由「標準時距記錄資料表」、「事件資料蒐集表格」及追蹤期觀察等資料得知,個案之注意力行為均有效的改善。因本研究以音樂活動為媒介,並且使用研究對象有興趣之樂器及音樂活動,故可吸引個案之注意力,而達持續性之效果,進一步可由本研究之追蹤期得知,而在實施團體音樂活動時,個案總是高興並主動參與。綜合以上所述,團體音樂活動之介入,使個案之注意力行為及情感抒發上皆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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