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維護中)

第六屆 早期療育非自願性服務家庭問題初探 -以苗栗縣為例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早期療育研究所、**財團法人微龍教育基金會
陳素禎*、劉芷瑩*、王月鳳*、
童伊迪**、李欣靜**、洪禎璟**、郭煌宗**

 

壹、研究背景與目的

在早期療育實務工作過程和實證研究中發現,有些家庭沒有接受服務的意願;社工人員(個管人員)扮演家庭與相關專業體系間的橋樑和溝通者,因此,如何協助這些家庭願意進入及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是社工的專業職責所在。

在國外探討非自願性案主的文獻指出,社工人員在工作上遭遇到挫折有一部分原因是來自本身的因素,如對案主問題傾向個人歸因,對專業有不當的期待,或是訓練 不足等。就以國內現階段早療中心或個管中心的社工員的角色與功能而言,尚未視此項介入「協助拒絕接受服務家庭進入早療體系」為其重要專業職責,只採被動性 對這些家庭貼上「非自願性個案」的標籤,但未給予進一步的協助,導致這些個案錯失療育最佳時機,接案社工亦感到無奈。

然而,基於部分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對於兒童發展認知不足、主要照顧者缺乏家庭成員的支持、或是家庭因為主觀個人因素及客觀環境限制而導致家長拒絕或排斥接 受醫療評估和療育服務,而此影響孩子的發展甚深。若是我們能夠了解個案拒絕接受服務的原因,我們就能夠針對個別家庭的拒絕因素而給予相對的因應,同時也能 降低社服相關工作人員之挫折感,並提升服務績效與服務品質。

所以本調查期望藉由電訪、家訪與座談的方式來瞭解家庭之狀況與家長意願低弱或抗拒的原因。探究並分析非自願性服務家庭之問題與原因,客觀評量不利服務的原因,有助於未來規劃非自願性服務個案可行的服務模式,並提供家庭切合實際需求之服務。
 

貳、研究方法
針對苗栗縣早期療育個管中心近一年內(93年1月至12月)之個管服務中,因個案曾經接受療育服務或是有療育服務需求之家庭因為其主、客觀因素,導致家庭不方便或是有困難接受服務而登錄為非自願性服務之八十七位個案者作為調查對象。
起初以電訪收集個案基本資料,之後進行實際家訪進行深度訪談做問題的質性分析,並輔以相關問題問卷做為簡單量化分析,以了解個案拒絕服務家庭之狀況以及拒絕服務之原因。

此外,在資料收集以及在調查過程中,也會以電話或信件與個管機關聯繫,以求資料的完整性。資訊往返中包括個管中心認為非自願性案主的成因、服務個案的歷程以及個管員自身服務經驗的相關問卷等。
以上各種資料都會做一整理與比照,企圖找出非自願性案主的拒絕原因與困境。


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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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設計面向:
第一部分 家庭基本資料:兒童基本資料、家庭背景資料
第二部分 相關問題:1.早療相關認知層面、2.對早療相關服務的看法
(復健層面、學前教育層面、相關專業人員層面)。
第三部分 深入訪談:
1.接受早期療育相關服務的經驗、
2.未能繼續或是拒絕、中斷服務的原因、
3.家庭支持系統與家人態度、
4.對於現況的感觸、需求與建議。
 

參、結果
八十七位個案中成功訪視四十六位,完成率53%。依據訪談過程所做的質性分析中發現,個案拒絕接受療育服務的原因緣於「對早期療育認知不足」有17位 (37%)、因「家庭功能低落」有16位(35%)、因「家庭經濟無法負荷」有9位(29%)、因「療育服務中斷」有6位(13%)、是「純粹拒絕服務」 有3位(7%)、是「對於服務不滿意而拒絕」有5位(11%)、因「交通因素」有2位(4%)、因「家人對發展持緩兒童態度否定」有7位(15%)、「其 他」原因者有13位(28%)。

扣除預試六位個案,針對四十位個案的有效問卷所做的簡單量化分析中發現,個案拒絕接受療育服務的原因最高者為「因為家中沒有其他人可以協助帶孩子去做復 健,所以沒有繼續做復健」、其次為「我會擔心別人用異樣的眼光來看我的孩子」、第三者為「因為等待的時間太多,排不進療程,所以沒有繼續做復健」。


肆、結論
在本研究中,歸因非自願服務案主的原因普遍基於對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認知不足,對於可尋求的社會資源訊息薄弱,尚因父母對於教養子女的責任多假於老師或第三者之手,使得家長多數不能體認孩子發展的現實感,進而錯過療育的機會甚至是拒絕相關的服務。

總體而言,對整個早期療育的服務體系在各個服務環節之間,還需要有更完善的連結與溝通;對個管中心而言,需要關懷個管員的工作壓力與負荷,也需要提供個管 員諮詢、輔導與培訓的管道,使得個管員在面對非自願性案主的時候,可以更有技巧、更有自信的擬定處遇計畫;對於非自願性案主,提供服務的醫療、社政或教育 相關單位,應該以和緩、同理的心情去探究案主拒絕服務的原因,因為每個個案的狀況不一,所給予的策略也會有所不同,然而最高決策單位應該要對於非自願性個 案群給予明確的定義,且要對於這樣的案主擬定大方向的處遇目標、介入流程和評估成效,以期讓所有需要接受療育服務的家庭,都能在有系統的、連貫的、適切的 架構之下獲得最大的幫助。

此外,有部分個案拒絕服務的原因是因為未曾獲知有關早期療育相關的訊息或是缺乏早期療育觀念,所以在早期療育的宣導、全面性篩檢、家長再教育等,都還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伍、限制與建議
(一)限制:
在早期療育服務中的非自願性案主,國內缺乏合適的、普遍性的定義,造成調查研究中的案主取樣無法獲得統一的標準。

(二)建議:
根 據文獻非自願性的定義比較偏向法定裁定的案主和非法定裁定的案主。但是在服務歷程中,所遇到的非自願性案主往往有拒絕和抗拒兩種類型。各單位或是機關面對 的非自願性案主的面向也不同,所以應該制定符合服務現況、適合各縣市文化的非自願性案主之定義,有了明確的、統一的定義,相信對於日後進行研究或是服務 時,更能針對特定族群進行調查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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