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已成功加入此商城會員,後續您可使用以下帳密進行登入,如需變更資料可進入會員專區自行修改,感謝您的支持!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中國醫藥大學物理治療學系、*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孫世恆、楊玲芳*
研究背景與目的 早 期發現可以透過發展篩檢的方式找出很有可能發展遲緩的幼兒,美國自99-457公法通過之後,早期療育非常強調對於發展遲緩幼兒以及疑似發展遲緩幼兒的篩 檢〈Henderson & Meisels, 1994〉。發展篩檢對於幼兒提供簡短的檢查,以決定幼兒是否在發展上有疑似遲緩的可能性〈Meisels, 1988; 1989〉。
萬育維與王文娟〈2002〉對於早療中心的定位研究指出,強化發現與初篩的受檢率是早療中心的重要任務之ㄧ。依據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仍然偏低,因而對於通報轉介中心而言,如何與醫療單位、幼教單位建立緊密的工作網絡,提高各單位通報發展遲緩兒童的個案數,或是藉由篩檢活動,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或是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便成為工作推動的重點。 以篩檢工作模式而言,發展篩檢的執行通常由保健單位執行〈Guralnick, 2001〉,而執行單位應該要建立起長期追蹤的機制,才能有效與快速的發現需要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Bricker & Squires, 1989〉。依照我國內政部規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社福單位、衛生單位、教育單位應辦理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這些機構或人員包括:公、私立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一般家長、監護者或保母、社會工作員、產前檢查、新生兒篩檢、健兒門診、社區護士、醫療院所、公、私立幼稚園、學校及學齡前特殊兒童教育機構。因此這些機構都必須建立「發展遲緩兒童篩檢計劃」,並且要與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合作,將篩檢出來疑似發展遲緩的個案轉介給通報轉介中心〈內政部,民86〉。 國內發展遲緩兒童篩檢在實務運作上仍然面臨了許多的困難,由文獻探討可知,發展篩檢的模式、發展篩檢的工具的選擇、使用以及教育訓練都有可能影響發展篩檢工作的成效。因此本研究希望探討地方政府以及醫療、教育、社政機構之間,如何建構完整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篩檢模式。 研究方法 由於早期療育發展篩檢模式的建立,主要是來解決早期療育實務工作中的困難,因此本研究係以「質性研究法」來蒐集與分析資料,透過與研究參與者持續互動與討論,建立共識,共同建構早期療育發展篩檢模式,紀錄建立工作模式的歷程。 本研究以「苗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以下簡稱通報轉介中心〉的早期療育服務工作為研究場域。兩位研究者中,一位是通報轉介中心業務的負責人,另一位則是在執行早療服務的過程中,受邀實際參與篩檢工作的規劃與執行,與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的工作人員一同工作,發展與建構篩檢模式。研究參與者包括縣府承辦人員、通報轉介中心人員以及參與篩檢活動的人員。 研究者透過參與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的會議,參與通報轉介中心在各鄉鎮所舉辦的篩檢活動,擔任篩檢工具培訓課程的講師,以及早期療育業務聯繫會議的督導,觀察與紀錄苗栗縣的發展遲緩兒童篩檢模式建構的歷程。本研究所收集的資料包括九十年度至九十二年度苗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初篩宣導活動成果報告,通報轉介中心社工員以及衛生所公衛護士的訪談資料,研究者參與每一次篩檢活動的研究札記,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的會議資料,通報轉介中心的聯繫工作會議資料。 研究結果 研究結果發現「初篩園遊會模式」是最早發展出來的篩檢工作模式,此一模式除了提供兒童發展篩檢之外,宣導民眾認識早期療育服務,讓家長重視兒童發展也是重要目的,園遊會模式的重要工作包括:初篩活動宣傳、決定篩檢工具、招募與培訓施測人員、申請活動經費補助、聯繫相關支援單位、篩檢活動設計、場地佈置、進行篩檢活動、解說篩檢結果、提供療育諮詢服務以及進行整體工作檢討等。「園遊會模式」的缺點在於「施測程序容易受外界干擾」、「小朋友無法表現應有能力」以及「家長對於篩檢結果的懷疑」。 為了要達到全面篩檢的目標,通報轉介中心針對0-3歲幼兒,與衛生局合作,在各鄉鎮衛生所與公衛護士共同建立了「衛生所篩檢模式」,由公衛護士在幼兒接受預防注射時,依照其年齡,使用「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篩檢,完成篩檢者,在健康手冊上蓋上「發展篩檢專用章」戳記,以確實執行發展篩檢的工作。針對3-6歲幼兒則由社會局鼓勵托兒所合作建立「托兒所篩檢模式」,由保育員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使用「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篩檢,以達成定期篩檢的目的。 通報轉介中心在發展篩檢模式的過程中發現兩個問題,一是衛生所及托兒所使用「學前發展檢核表」所轉介出來的小朋友,有很多家長沒有辦法接受自己的小朋友有發展的問題,或是根本認為小朋友沒有發展的問題,不願意通報轉介中心安排進行評估鑑定;二是轉介出來的幼兒數量太多,根本沒有辦法完全安排進行評估鑑定。 為了根本解決這個問題,研究人員在工作會報中提出「二次篩檢模式」的建議。這個模式分為初篩以及二篩兩個階段,在初篩階段,所有「托兒所」的保育員及「衛生所」的公衛護士都必須接受「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的培訓,並且在學期初及預防注射時進行第一次篩檢的工作,若篩檢符合轉介標準,則請保育員及公衛護士通知家長回家確認幼兒該項篩檢題目是否無法完成,在此一過程中,若家長觀察到相同情形,則會意識到兒童的發展狀況可能有問題,保育員及公衛護士就能夠適時切入,將家長轉介給通報轉介中心,家長會比較容易接受通報轉介中心的介入。 研究結果建議在建立篩檢模式的過程中,通報轉介中心、社會局、衛生局與教育局都必須對於初篩工具、實施篩檢人員與篩檢工作模式有共識,依照初篩以及二篩的需要,培養幼教老師、保育員、公衛護士等正確使用兒童發展篩檢工具的能力,藉由這些培訓課程,也都再一次強化第一線兒童工作者對於早期療育的概念,如此才能建立綿密的初篩網絡,使得我們能夠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即時的提供適當的早期療育服務。 感謝 本論文之完成承中國醫藥大學專題研究計劃〈CMU-92-PT-05〉之經費補助,特此謝忱。本研究的完成要感謝苗栗縣政府社會局社工課郭貴蘭課長與林靜芳小姐,教育局特教課梁碧蘭課長,僑成國小楊德遠校長,衛生局保健課邱錦芳督導與王愛卿督導,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洪婷鈴督導,社工員廖巧雯、陳雅玲、邱康淳、林季瑩與林怡岑等人的協助,提供我機會參與建立苗栗縣的發展遲緩兒童篩檢模式,此外並感謝研究助理林素華物理治療師與陳介宇老師協助聯繫與訪談資料的整理。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內政部〈民86〉: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華民國:內政部。 朱鳳英〈民89〉:台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服務現況-以台北市為例。 中外早期療育服務經驗交流研討會, 台北。 萬育維、王文娟〈民91〉:早期療育中心角色與定位。兒童福利, 3, 201-236。 二、英文部分 Bricker, D., & Squires, J. 〈1989〉. The effectiveness of parental screening of at-risk infants: the infant monitoring questionnaires.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9, 67-85. Guralnick, M. J. 〈2001〉. A developmental systems model for early intervention. Infant and Young Children, 14, 1-18. Henderson, L. W., & Meisels, S. J. 〈1994〉. Parental involvement in the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of their young children: a multiple-source perspective.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 18, 141-154. Meisels, S. J. 〈1988〉.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in early childhood: the interaction of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9, 527-550. Meisels, S. J. 〈1989〉. Can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s identify children who are developmentally at risk? Pediatrics, 83〈4〉, 578-585. Scott, F. G., Lingaraju, S., Kilgo, J. L., Kregel, J., & Lazzari, A. 〈1993〉. A survey of pediatricians on early identifi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 17, 129-138. Shonkoff, J. P., & Meisels, S. J. 〈1991〉. Defining Eligibility for Services Under PL 99-457. 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 1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