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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陳麗芬
壹、問題背景與重要性
由整個托兒所發展因素的演進,托兒所已漸漸地從早期的保育性質逐漸地轉換為教育與保育並重的托育型態,慢慢地擔負起兒童照顧的工作。因此,對於發展遲緩 兒童而言,家庭並非只是現有早期資源的依賴系統,或是暫時的過度機制而已,相反地家庭是兒童最佳及最重要的生長與學習環境,家長為兒童的重要他人,是兒童 發展狀況與問題的覺察者,因此家長如何選擇最適當的方式幫助發展遲緩兒童,相信也是一大挑戰。
以服務提供層面而言,幼兒及家長則是施行服務過程中最直接且最重要的對象,透過公立托兒所推動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使其充分的發揮服務效能,進而達到推動服務的真正目的。既然提供及推動早期療育服務有其重要性,藉由公立托兒所對服務提供的引導性示範,針對幼兒及其家長的需要,提供立即而便捷的服務,不但能滿足家庭本身的需求,使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展更具效果而使得公立托兒所得以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早期療育係指利用專業整合性服務以解決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之學前階段(出生至六歲)具特殊需求的幼兒及其家人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由於早期介入,早就被當作一個減少或除去障礙負面影響的有效策略。所以世界許多先進國家不僅早就已經透過立法保障早期介入或學前身心障礙兒童教育,建立起制度化的學前特殊教育措施。所以可以說早期療育的服務工作,不再只是單純的立法保障而已,早期更不僅僅是醫療單位的職責,對於整體的福利服務網絡的建構及輸送,更是有賴於醫療、教育等相關單位的配合。 貳、研究目的與對象 本研究之目的有三:(1)瞭解發展遲緩幼兒家庭對園所的托育環境、對早期療育的認知與理念、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使用、對家庭的影響之狀況。(2)探討園所的托育環境、對早期療育的認知與理念、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使用對家庭的影響之關係。(3)藉此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供未來規劃早期療育政策參考。本研究之對象為台北市十九家公立托兒所70位發展遲緩幼兒家庭。 參、研究發現 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來瞭解對發展遲緩幼兒家庭的影響,主要在探究「公立托兒所推動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中發展遲緩幼兒家庭對於托兒所提供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使用及滿意情形的看法,因此主要發現如下: 一、發展遲緩幼兒家庭之基本資料分析方面 分析結果調查的樣本中以以木柵托兒所12人的家長人數最多;因此以幼兒的基本特質而言,幼兒年齡以61-72個月24人最多;幼兒障礙類別中,以語言障礙共16人最多;幼兒的障礙等級中,以輕度47人居多;幼兒發現之障礙年齡中,以三歲未滿四歲19人居多。其次在家長的部份,家中主要的照顧者中,以母親62人居多;父親的年齡中,以36-40歲有27人居多;母親年齡中,以31-35歲24人居多;父母的婚姻狀況中,以已婚63人居多;父親學歷,以專科21人居多;母親的學歷中,以高中職27人居多;在父親的職業當中,以工商業35人居多;母親職業中,以家管30人居多。最後在家庭收入與使用社會資源的部份,在家庭的收入方面,以60001元以上有26人;在復健治療的花費上,以無有33人居多;在使用社會資源方面,以使用身心障礙者津貼22人居多。 二、園所托育環境、早期療育的認知與理念及早期療育相關服務對家庭影響之差異分析 (一)園所托育環境對家庭的影響差異分析 就園所的托育環境而言主要是分析不同「公托的人物力配置」、「公托的限制與困境」及「公托需加強的部分」對「子女教養 方面」、「親子互動方面」、「家庭期許方面」、「資源運用方面」各層面家庭的影響,其中僅就「公托人力、物力配置」對家庭影響各層面上有達到顯著差異,其餘則未達到顯著差異。 (二)早期療育的認知與理念對家庭影響差異分析 分析不同「早期療育的認知」、「早期療育的理念」對「子女教養方面」、「親子互動方面」、「家庭期許方面」、「資源運用方面」各層面家庭的影響上皆未達到顯著差異。 (三)早期療育服務的使用與滿意對家庭影響的差異分析 分析是否接受不同早期療育服務的使用及滿意情形「特殊教育訓練」、「親職座談或講座」、「專家諮詢服務」、「延長收托時間」、「個別化教學計劃」等五大服務項目對「子女教養方面」、「親子互動方面」、「家庭期許方面」、「資源運用方面」各層面家庭的影響是否不同。 1.是否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對家庭影響差異分析 經由t檢定之後,顯示出是否接受特殊教育訓練服務在「子女教養方面」、「親子互動方面」、「家庭期許方面」、「資源運用方面」各層面家庭的影響上,僅就在「家庭期許方面」達到顯著差異;其餘則並無顯著差異。 2.早期療育服務的使用對家庭影響差異分析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使用中「特殊教育訓練」、「專家諮詢服務」、「延長收托時間」、「個別化教學計劃」項目上,對家庭的影響上有達到顯著差異;其中僅就「親職講座或座談」未達到顯著差異。 3.早期療育服務的使用滿意度對家庭影響差異分析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使用中「特殊教育訓練」項目上,對家庭的影響上有達到顯著差異,其餘服務項目則未達到顯著差異。 4.整體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滿意對家庭影響各分項差異分析 可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滿意度上,對家庭的影響上皆未達到顯著差異。 肆、研究建議 為了了解「台北市公立托兒所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中發展遲緩幼兒家庭對於托兒所提供的早期療育相關服務的看法,期望透過研究的結果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的現況更加的了解;亦使得未來在規劃設計早期療育相關服務時能夠使其更加的完善,使家庭與托兒所之間的關係能夠更緊密的連結在一起,以下則是根據研究分析的結果提出相應於本研究的外衍性思考包括: 一、強化托兒所的角色定位: 文獻中發現托兒所已從早期單純的保育功能逐漸因社會時代的變遷而發展出具有教育及社會福利性質的功能,因此政府在提出許多對幼兒照顧的優惠措施時,首當其衝的必定是托兒所,而托兒所就是政策決定下的先鋒者,任何服務的提供都必須是兼顧到幼兒及家庭的需求,然而卻完全忽略托兒所本身角色定位的問題,讓托兒所在服務功能的角色上產生極度的混淆,究竟托兒所應該扮演的服務定位為何?亦或因時代的使命使托兒所扮演著救火的角色,未來應將托兒所及幼稚園服務提供的範圍重新釐清,不至於在服務資源上產生重疊及浪費的問題發生。 二、提昇托兒所服務的專業性: 台北市公立托兒所於五年前開始推動收托發展遲緩幼兒並且 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的工作,然而在服務推動的過程中相對地產生相當多的問題如專業人員的培訓管道、保育人員的在職訓練、公托軟、硬體設施的不足、資源系統的不流通、法令權責的不明確等等,都造成托兒所無法提供專業的服務給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庭,未來除了強化托兒所對早期療育服務的認同及肯定之外,更應對托兒所本身的專業性規劃一套完整的服務提供體系,強化托兒所結構的完整性及多元性,使托兒所不再僅是消極性功能的提供。 三、加強幼稚園及小學銜接問題: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是早期療育提倡的根本,除了對於早期發現的發展遲緩幼兒提供服務之外,對於幼兒本身衍生出的許多問題比如幼兒在托兒所不適應時必須重新安置、幼稚園及小學特殊班都是幼兒可能的安置場所,然而各個單位處理幼兒問題的方式、流程不同及其轉銜,因此容易造成單位間的困擾,如此以來,更加阻礙了幼兒學習發展的最佳時機,未來除了應加強轉介服務的效率以減少幼兒等待安置的時間以外,更應對於單位之間幼兒在機構內整體發展的問題及狀況及作完整的銜接,使銜接後的機構不至於浪費重新適應幼兒的問題,冀此,更可以發揮機構服務的特色,減低幼兒適應新機構的時間。 四、建立托兒所專有社工與特教服務系統 公托收托發展遲緩幼兒相應而來的問題是,托兒所如何提供原本不屬於托兒所規劃的服務範圍,然而在這樣的結構性限制下服務的配套措施(社工資源的補強、特教老師的編置、醫療系統的協助鑑定)並沒有相對的增加,更使得托兒所服務的提供與推動上困難重重,未來應該重新檢視托兒所人事編置上的彈性,建立托兒所專有社工與特教服務系統,使早期療育服務的整合系統工作上更為完善,藉此更強化托兒所的服務功能。 五、拉近公托與附幼的權責差距 公托與附幼同為學前教育機構,在主管單位不同的管理下各自為政,發展出對早期療育服務的不同服務措施,然而,在體系不同、資源不同、管理不同下這使得服務的資源逐漸產生落差,不僅家長求助的管道混淆甚至對於公托與附幼的服務要求也不盡相同,對於管理的層級而言,附幼的行政層級儼然是比公托還要高;收托時間而言,公托的配合度是要比附幼高;托育收費而言公托與附幼相差無幾;在在都顯示出不管在服務的功能定位及管理層級上,公托都不及附幼。對此,未來應將管理單位的層級合併亦或統一一致,才不致於發生資源聯繫及流通上權責劃分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到資源平衡的問題。 六、提昇現有早期療育服務品質 根據研究結果的分析上,家長對於托兒所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的滿意度上「特殊教育訓練」、「親講座或座談」、「專家諮詢服務」、「延長收托時間」、「個別化教學計劃」這五大項目中也僅有「特殊教育訓練」項目的滿意度上確實對家庭有所影響,這反應出服務項目的提供未達顯著性,而這也透露出服務提供可能隱含著無法達到家長本身的需求抑或是根本不適合在托兒所中進行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未來除了應加強服務提供的使用及豐富性以外,更要對服務品質的專業性及完整性嚴格的把關,提出修正的方法以使服務的提供及品質能確切滿足家庭的需要。 七、整合托兒所資源及特色 台北市十九家公立托兒所除了提供一般及發展遲緩幼兒家庭照顧的服務之外,更提供了許多幫助家庭提昇教育幼兒知能及職能的服務訊息,因此公托的服務可說是多元性的,然而,在提供多元性服務的背後,更隱含著托兒所其人文區域特性上的個別差異,以早期療育服務而言,更是需要資源服務上的整合與流通,因此,未來托兒所當可以整合當地社區醫療、社政及教育資源,以提供家長更豐富的服務訊息、減輕及運用托兒所周遭的環境創造出雙贏的局面。 八、強化政府政策及執行效率 政府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的美意,在於協助家庭對於照顧發展 遲緩幼兒的困難及訊息上提供適當的幫助,然而,往往政府政策擬定的不明確,實際的反應在服務效率上,權責單位劃分過於廣泛、服務內容的提供過於籠統、申請管道的手續過於複雜,在在都顯示出執行單位及家長無法有效的瞭解,而造成服務效率不彰,使得家庭需求無法有效的被滿足,行政服務的程序冗長導致家庭迫切的危機無法立即性的獲得解決,因此,展望未來應建立單一行政體系,有明確的專責單位統一規劃及分配,以使服務的效能提昇。 總之,制度設計的本意在於幫助遲緩兒及其家庭相關問題獲 得妥善的解決,然而制度實施後所衍生出來各種預期與非預期性後果,這在在都是相關主事者所必須引以為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