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維護中)

第一屆 弱勢社群媒介近用策略與媒體報導呈現情況之研究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弱勢社群媒介近用策略與媒體報導呈現情況之研究
     -------以智障者家長總會揭露眾生教養院事件為例

晁成婷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有關心智障礙者媒介近用權相關研究,國內目前尚未有人碰觸過,筆者希望藉由本研究,找出適合這類非營利組織媒介近用的策略,並促進弱勢社群的傳播權益。透過了解與接納,促使社會更平等的對待心智障礙者,進而促進社會族群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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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架構

•一、       研究問題

本研究希望了解「弱勢社群媒介近用策略與媒介報導呈現情況的」的關係,因此研究的主要問題有:

    1.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策略有哪些?
    2.這些媒介近用策略的效果如何?
    3.這些近用策略是否影響媒體報導呈現使其較符合弱勢社群的期望?


 二、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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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景描述

第一節 台灣社會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全世界都有心智障礙人口,其人口自然發生比率約為千分之一.一四,內政部八十八年的統計資料中,當年全國總人口數共有22,092,387人,其中身心障礙人口總數為 648,852人,佔總人口數2.94﹪。

    台灣社會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相關報導經常以可憐、低能、受人嘲笑、犯罪等負面印象形式呈現出來,媒體對患者常有許多不恰當的形容,造成某些刻板印象,甚至形成社會大眾偏差認知。在媒體報導偏向情況下,成為傳播弱勢社群,報導量貧乏,壞消息多於好消息,令閱聽人不愉悅的消息多過愉悅的消息,使社會大眾對心智障礙者留下了不佳觀感和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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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心智障礙者與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

一種代言的關係

心智障礙者限於智能,往往無法自己完整表達意見,通常由身邊陪伴照顧者代替發言,形成本尊不發聲,分身代言的特殊現象。

以唐氏症協會(及唐氏症基金會)為例,1999年第四季中,僅有三次活動直接接觸媒體;而以台北市智障者家長為成員主體的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1999年第四季,僅有四次直接與媒體接觸,顯然媒介近用量都偏低。(唐氏症協會會訊,2000年元月;北智協會訊,1999年12月)

  智障者家長團體結為聯盟組織

  目前,幾乎全國各地皆有智障者家長組織,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即擁有三十七個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會員。近十年間,對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在政策面發揮重要監督與推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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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心智障礙者的傳播現況

  一、傳播權益的弱勢社群

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所知甚少,媒體如何報導,社會大眾便如何據此認識心智障礙者,但屢遭質疑,認為報導扭曲或偏差,導致對障者的負面形象。

  二、「本尊不發聲,分身發聲」──特殊的代言人現象

  代言者不是父母,就是相關家長團體或社福機構,一則、這些組織限於資源與成本,在爭取媒介近用上,多為弱勢;二則、組織是否有足夠專業知識,善盡代言人的善意責任?又是否有足夠能力來運用資源,改善與媒體互動和溝通,以爭取媒介近用?

  三、面臨的傳播問題

   研究者亦綜合出心智障礙者面臨的三項傳播問題:

•1.          缺乏專業代言人:

•2.         缺乏議題建構取向的媒介策略:

 3.亟待改善的消息來源偏差與負面形象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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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考後,研究者提出媒介近用權、媒介策略、共識形成、共識動員四個面向,本研究將僅針對共識動員的短期媒介近用策略探討。

•第一節        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權

  一、法律思維--傳播法規中弱勢族群或社群的媒介近用權       

  (一)"弱勢族群或社群"的意涵

  先釐清"弱勢族群或社群"意涵,所謂弱勢並非指數量上的少數,而是比起其他社群而言,擁有較少控制或主宰社會的權力,在接受教育、追求成功、個人幸福的機會,比起主流社群更為有限(Schaefer,1984,p.5)。

(二)弱勢社群與傳播媒介

    在資本主義競爭下,所謂「真實」是誰的真實?「意見論壇」又是誰的論壇?張錦華曾指出:「大眾媒體....採取主流的霸權價值標準,貶抑弱勢族群與社群的身分與差異。」這一點,台灣也不例外。(張錦華,1997) 

  (三)媒介接近使用權(right of access to media)

  1. 實務途徑

  傳播學者陳世敏指出,媒介近用權是一種主張人民可以直接影響媒介內容的權利,亦即假設介是社會公器,必須屨行公共服務的功能,包括非主流的異見。(陳世敏,1992,p219)陳世敏認為文access一字,實際上包括了「接近」和「使用」二個不盡相同的概念。

    2.哲學思辯

    大法官會議針對憲法十一條作出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而中華民國政府在國民黨執政與民進黨執政,均曾公開聲明尊守國際條約及宣言精神的意願。

    (四)台灣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法規

  無線電獨領風騷的年代裡,由於波頻稀有,對弱勢社群傳播權益的保障,並無特別規範。

  「廣播電視基本通則」在草案第四條明定:「對於廣播電視電波頻率之使用,應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兼顧少數及弱勢族群之權益。」主張分配的公平合理原則,並保障少數及弱勢族群使用媒體權益,以平衡強勢力量、維護弱勢聲音。(廣電通則草案第四條及草案說明)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僅在草案第七條提到「....壓縮無線電頻率,提供多頻道服務時,應提出一個以上節目,供公眾免費收視、收聽。」

  至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對申設得為許可決議的規定,見於該條第二款、第三款文字,分別作出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提供之服務及自製節目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衛星廣播電視法根本未在該法任一條文中,提及任何針對少數族群或弱勢社群傳播權益所作的保障規範。

  (五)本段小結

  社會分配平等與社會參與平等

  語言學家已確立台灣為一多族群的社會(黃宣範,1993,p17)Young提出區別社會分配平等與社會參與平等的概念,一人一票是法律形式上的社會分配平等,但對弱勢族群來說卻面臨永無獲勝的困境,則應透過政策共識作特殊安排,在實質上實現自由平等的選擇機會。(Young,1990,p173、p175)

  從少數族群到弱勢社群--媒介近用權的再省思

  解嚴以來,傳播政策才漸漸開始轉向,由管制走向開放,雖然「多元化」,但缺少「多文化」的觀點,弱勢族群的傳播權益仍受到忽視或貶抑。

  筆者認為「多文化」的面向,應該豐富化,在種族、語言之外,還有其他文化社群的空間。

  擁有「媒介擁有權」或擁有「媒介近用權」?

  隨著傳播科技日新月異,頻道稀有不再是困擾或藉口,對弱勢社群傳播權益,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關鍵之處,不在於心智障礙者社群是否擁有「媒介擁有權」的保障問題,而在進一步釐清心智障礙者是否擁有「媒介近用權」。

    二、免費頻道政策:

  (一)免費頻道的理論

  公共利益

學者認為多樣化能確保媒體使用權的完整,保障民眾的媒介近用權(熊杰,民84),姜孝慈認為(姜孝慈,1997),公共利益的內涵可包括以下三點:

    1. 應為民主政治服務,是社會大眾的公共領域
    2. 不分黨派、種族、性別、宗教、地域、男女,有平等近用媒介權利
    3. 提供廣泛而多樣化的媒介結構與內容

公共領域

哈伯瑪斯認為,大眾傳播是理想型的公共領域代表,根據Hilgartner & Bosk(1988)「公共場域模式」,認為存在於客觀世界的社會現象五花八門,但必須經過人們挑選、定義、詮釋,才會形成社會問題。

由以上的觀點可知,如果不是某些行動者積極鼓吹,社會大眾不見得會意識到某些社會現象的存在,更不會將其視為有害的社會問題。

關於媒介近用權與免費頻道問題

有關媒介近用權的法源基礎,我國在憲法一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令。但廣電等傳播法規中,多側重「接近權」的保障,至於「使用權」則較少觸及。執行上則發現業者常把非公益性節目規劃進來,顯示免費頻道有定位不清的問題。

    三、多文化主義觀點

(一)「多文化主義」內涵

 多文化主義的主要論點包括了:對「平等」概念的再反省、將差異納入公共領域、多文化主義與自由主義融合、建立雙重的權利體系(基本的平等權利體系、少數族群的特殊權利體系)

 (二)種族岐視和社群岐視

    族群文化衝突可說是當世界主要的危機之一,以往,談得較多的是種族岐視,筆者強調,族群其實包含了種族和社群二種類型人口,因此,對弱勢族群的岐視,其實包含了種族岐視和社群岐視(文化衝突與岐視)二種。

(三)多文化政策現況

  很遺憾的!台灣目前的多文化主義發展似乎說與做之間存在落差,無論在政策的規劃與實務執行方面,並沒有制度化的做法。

(四)多文化主義下的傳播政策建議

張錦華曾參考澳洲公共媒體及相關弱勢族群傳播政策,以及美國商業媒體下的弱勢族群優惠政策後,提出我國弱勢族群傳播政策的具體建議。

   四、本節小結

  國內針對弱勢族群或社群的相關研究發現,弱勢族群或社群在媒體組織的參與、訊息符號的再現、以及文化意涵的解釋各方面,均處較不利的位置,面對全世界日益重視族群融合的趨勢,媒體如何呈現心智障礙者的問題,不但令人關切;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權更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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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弱勢社群消息來源偏向的困境

消息來源定義

  消息來源是新聞產製的第一關,直接或間接地提供,與報導事件相關的資訊材料,以促成新聞產製。

  (一)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關係

    社會學家Gans將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關係形容為一對探戈舞伴,(Gans,1979)弱勢社群與記者的關係如何進行,在強調族群融合與多元化、多文化的趨勢和潮流下,是值得一探的研究領域。

  (二)弱勢社群他者的形象與認同的弔詭

他者的形象

台灣有許多社會角色被再現為「他者」,被刻板印象,化被標籤化,甚至被污名化,他們大部份在媒介的再現中無法發聲,也不擁有優勢的發言位置,因而處在一種被建構、被塑造、甚至被發明的劣勢處境。(倪炎元,1999:107-108)

認同的弔詭

談「他者」,無可避免地會處理與認同有關的問題,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與親人經常感受到來自社會的有形與無形,心理與制度的排斥、拒絕與岐視,而發出「要在拒絕的環境中,鼓勵自己快樂起來」的感嘆(引自「我的女兒予力」一書,晁成婷)。

族群問題研究經常碰到「色盲」(color blind)與「色知」(color conscious)的兩難問題。(邱琡雯,中國時報,11/22/2000)

然而,色知也面臨了「認同的弔詭」這個困境,一方面,為了保護弱勢者權益而給他們社會上升流動的機會,這件事本身,已然否定個人的普遍性與平等性;另一方面,因為它意識到出身、種族、膚色的不同,而反倒形成不斷提醒人們差異存在,落入自/他的優/劣勢別當中(邱琡雯,中國時報,11/22/2000),這種弔詭的經驗,正如晁成婷所指出的「為了保護她,我們不斷告訴別人,予力和一般孩子是不一樣的,...不知不覺,卻在她的週圍畫出一方水域,把她和大家阻隔開來」(引自「我的女兒予力」一書,晁成婷)。這也使得擁抱平等,成為痛苦的追尋過程。

  (三)框架與真實:

社運組織經常涉入真實為何的框架競爭,而弱勢社群則經常採用社會運動為其媒介近用策略,積極性介入社會意義建構的過程,因此社群成員扮演了轉換社會義意的摧生者角色。

社運組織使框架觀點得到支持的過程,就是共識動員的內涵,「共識動員」,如能善用媒介資源,即使規模有限或人力不足,仍可將特定組織觀點(框架)呈現於新聞文本中,影響潛在對象的主觀真實。

(四)弱勢社群消息來源偏向的影響

如果消息來源故意曲解對事件的詮釋,必使新聞記者無法辨別真假,僅能依據手邊有的資料加以報導。弱勢社群往往缺乏良好的媒介策略運用能力,成為容易受到曲解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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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策略

  媒介近用策略的定義

    胡晉翔認為大眾傳播與社會運動之間,存在一種競爭性共生的權力關係運用,消息來源可利用此一權力觀念作為本身的媒介策略。(胡晉翔,1994)

    長期策略(一):公共關係的觀點

根據Grunig & Hunt(1984)研究,認為公共關係溝通有四種模式,也就是公關策略的四種選擇:新聞代理、公共資訊、雙向不對等、雙向對等。(吳宜蓁,1998)

  短期策略(一):框架的觀點

  從框架觀點來看,弱勢社群近用媒介的策略,在呈現框架方面又有三種途徑,第一是「創造事件」,第二種途徑為「直接針對議題表示意見」,第三種途徑是「說自己的故事」。

  短期策略(二):媒體包裹的觀點

  Gamson(1989)提出媒體包裹概念,必掌握三個因素:1.此包裹能引起文化上的共鳴。2.有積極的贊助人,為議題積極呼籲奔走,甚至形成社會運動。3.扭轉媒體內部的作業方式,平衡報導上的陷阱。

  短期策略(三):衝突的觀點

公共議題與社會衝突有作小或作大的不同策略,在作小方面,社會衝突與消弭議題的策略會考慮社會衝突三個核心面向:影響範圍、衝突強度、知名度。在作大方面,社會衝突與擴大議題的策略包括了五種:爭取注意、激將法、遏止法、顯示能力或承諾、重掁士氣。

  本節小結:

  本節各小段檢視了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與實際情況有相當切合之處,特別是現在仍存在許多觀念偏差,一直影響社會中不同族群融合的可能性,這正是前面所指:「有害的社會問題」。在此情況下,弱勢社群爭取媒介近用的議題導向就非常明顯,並且也是最常選擇的運用策略。

    研究者認為弱勢社群媒介近用的偏向問題,一方面應受到學術界重視,不要成為傳播研究的「另類偏向」;一方面也要回答弱勢社群究竟在媒介近用,是否擁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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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第一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質化方式,針對立意個案,分別進行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以了解弱勢社群的媒介近用策略,由於這是一個初探性的研究,推論將會有限。

  本研究以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揭露眾生教養院事件為例,藉由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以了解這個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如何運用媒介近用策略,以及該事件媒介近用策略與該事件媒體報導呈現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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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揭露眾生教養院事件

  事件緣起:

  台南縣眾生教養院收容之院生遭不人道對待,殘害身心障礙者人權,該院負責人及政府相關單位應負嚴重違法失職之責。

  事件經過:(略)  

 二、研究方式

(一)參與觀察:(略)  

(二)深度訪談:

   為了解智障者家長總會揭露此一事件的媒介策略為何?研究者除了參與觀察之外,並在事後進行訪談,五月二十日上午,研究者與該會新聞連繫人,就該會此次揭露事件的媒介策略,進行一小時電話訪談,新聞連繫人表示:

   --該會經常採取議題建構的媒介策略(需有事件作引,再配合擬推動之議題)。

   --行動目的:針對新政府,要讓他們看到、聽到、知道、記到心智障礙者的人權問題。

   --行動框架:初始時框架在「搶救生命」,其後增加為「搶救生命,追究失職」(前者僅提出訴求理念,後者加附行動方向)。

   --媒介策略:該會事已預先將此次揭露事件設定為進行階段,分別定出每階段的預期目標,進而擬定相對應的媒介策略。

                表:

階段
    

目標
    

媒介策略

第一階段
    

將官員與記者帶至現場
    

媒體報導、大眾重視

第二階段
    

對口官員的職務交接
    

立法院公聽會

利益關係人介入

第三階段
    

赴監察院的陳情行動
    

公權力監督力量的介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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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料分析

  歸納參與觀察與訪談話資料,並參考吳宜蓁「議題管理策略」(吳宜蓁,1998,《議題管理》),將此次行動的議題管理策略整理為下表:

   1.行動環境偵測:時值五二0總統就職與新政府接棒,預估將遭稿擠上不了新聞的競爭壓力,但若擅加利用時機,也有議題聯結的效應好處

      2.行動的衝擊性評估與議題分析:評估組織本身無能力耗費太大的資源,故不把媒體暴光列為追求的重要目標,但是必要過程,真正角力處所是立法院公聽會及監察院陳情

   3.行動的策略擬定:分三階段,現場訪視(上午)及記者會(下午)、公聽會、監察院陳情

   4.行動的績效評估:除了打到陳唐山,是他們行動前已評估到的意料之中的意外結果(19日宣布不出掌國科會主委),該會也相當滿意此次行動的效果,認為大致符合了行動前所擬定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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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結論與討論

一、媒介近用策略的改善方向:

  本研究希望提出改善弱勢社群媒介近用策略的建議,目前初步認為可從二個方面著手:

一、家長團體應強化組織文化,並擬定更有效的公共關係策略:

(一)強化組織文化、組織策略與組織溝通

  臧國仁指出(臧國仁,1999),組織文化是組織內一套行之有效的假設與價值觀,決定組織任務與目標方向,也具體影響組織決策的施行。

  秦琍琍指出,任何組織之所以成為「那個」組織,是一種主觀而非客觀的現象,而唯有經由在此組織情境中的人們透過傳播與社會互動,才能建構出屬於這一群人的組織真實。(秦琍琍,1999:6-8)

臧國仁亦指出,消息來源透過組織內部運作設定媒體運用策略,形成組織框架,成為影響新聞媒體報導社會真實的素材。

注意二點:1.消息來源組織之媒介框架與新聞媒體的組織框架如何連結;2.消息來源採用的語言策略如何產生較佳之媒介文本內容。

  (二)擬定有效媒介近用的長短期策略

  所有事實都是經由整理而產生,記者無法整理事實,只能委託相關組織進行,受到消息來源的「引入(cue in)」,文化學者Hall提出「消息來源是社會真實的首要界定者」概念,根據消息來源之暗示,將社會現有階層與權力關係再製成符碼。(臧國仁,1999)

    具體的做法:

(一)多採用公關稿件與新聞發布、建立資訊津貼與議題建構能力

家長團體作為消息來源,不妨多採用公關稿件與新聞發布的媒體運用常規、並發展資訊津貼與議題建構能力,尤其家長團體在經費有限、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多用聯盟方式,結合彼此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發布新聞或進行其他公關作為,以接近新聞媒體,並影響其報導內容,爭取呈現對己方有利的資訊,這種資訊貼能較易為新聞工作者接受,是因為它們:第一、能減少記者面對截稿的時間壓力,第二、能提供較具可信性的消息,第三、認真的記者將能有機會跑出獨家消息或深入的好報導。

媒介近用權的掌握,視各組織創建社會意義的能力而定,弱勢團體亦有機會利用合乎新聞常規的方式接近媒體,倡議公關行銷觀,將媒介策略視為行銷推廣策略之一環。

尋找可結盟的「友好框架」或瞭解立場相異的「敵對框架」,並探詢溝通對象的看法,產生框架對應或共鳴效果,以增加訊息被接受的程度。

   (二)發展大眾傳播媒體以外的傳播管道:

弱勢社群可仿效各國著名的媒介監督組織架設專屬網站,對媒體的弱勢社群報導進行監督。如美國的FAIR(Fairness & Accuracy In Reporting的簡稱)與加拿 大的Media Watch(全名為National Watch on Images of Women in the Media)是 其中運作的非常有制度、而且運作時間較長、並有具體成果的兩個組織,值得我們了解學習。

  二、政策及立法面的呼籲及促進行動:

(一)蒐集支持論點的資料

     蒐集一定時間內的媒體報導總量,以支持弱勢說。   

(二)經由社會倡議行動,提出政策及立法面的促進作為

          累積更多研究以了解弱勢傳播所處環境現況,基於社會公平與正義,

  經由法律政策層面,制定規則,提供心智障礙者定量、定點媒體言

   說的資源和機會。

檢討與建議

限於時間,本研究未來將進一步將以下資料加入研究資料中:

1.對家長及家長團體進行深度訪談、搭配問卷調查:設計訪談及問卷調查之問題,以家長團體之工作人員及家長為訪談對象,並分析訪談及問卷調查之結果,以了解工作人員及家長分別認為之心智障礙者傳播現況。

2.從媒體報導資料中進行內容分析:取同一時間內(如某一個月內),平面、電子媒體對心智障礙者之報導--分析其數量佔同時間內各類報導總量的比例、--分析其文字呈現及用語描述,了解媒介如何建構心智障礙者。

3.綜合前二項資料,以了解心智障礙者的傳播現況是否具有代言人、媒介報導他者負面呈現的偏差現象、及其媒介近用策略為何。

4.為促進族群合諧,弱勢團體以議題為導向的媒介近用策略,宜區分階段進行,在組織目標及社會行銷成本考量下(如人力、經費、能力等資源)針對政策議題、媒介議題、公眾議題這三類,決定實施順序,不宜偏癈一項而忽略其他議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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