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療大會論文交流(維護中)

第一屆 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發展與評估

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周月清   東吳大學社工系副教授
朱鳳英、劉玉珊、蔡秀妹、黃淑文、黃鈴雅、許昭瑜
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壹.緒論

本方案目的即在發展一套服務模式以協助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進入早療體系。

根 據兒童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與特殊教育法的規定,政府應該為0~6歲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故台北市政府特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正式展開早期療 育推動工作,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成立台北市通報及轉介中心,隨後,更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以專業整合的模 式提供服務(師豫玲,1997;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2000)。

依據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89年6月底的資料,台北市0~6入學前之通報個案有 8,865人,其中5,011位已確定為需早療服務的個案。而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社工員在接受通報後進行家訪(服務)時發現案家表明拒絕接受服務者,初步統計約有87個家庭。基於早期療育對發展遲緩兒童的重要性,以及發現要對這些發展遲緩學前兒童的介入,家庭接受服務的自願性與否乃成為關鍵因素。因此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將「如何協助這些拒絕接受服務的家庭願意接受服務」視為介入服務之優先案主群。

本方案目的即在發展一套服務模式協助這些拒絕接受服務家庭進入早療體系。方案的進行將包括四個步驟:需求評量、方案發展、方案的執行與方案評估。在需求評量部份,社工員以家訪方式進行,並藉由一份自擬問卷收集案家不接受服務的原因,同時在問卷中也以一份標準化量表,評量家庭的社會網絡支持功能,以作為服務介入前後的前後測分數,據此作為本方案效果評估的量化資料。

介入方案發展除了依據需求評量結果,並整合非自願性案主服務策略,以家庭為中心、到宅為基礎服務、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及藉用介入研究典範(intervention research paradigm),發展一套服務模式。服務之提供由早療中心五名社工人員,從事為期四週八單元的服務介入,在服務輸送後,再以同樣之標準化量表從事後測的評量,以檢視此方案執行結果是否有效,此模式在評估完成後進行修正,期待修正後之介入模式可以推廣至各個執行兒童早療個管中心,作為其中心社工員介入這些家庭的實務參考。

貳.文獻探討
一.非自願性案主服務策略
(一)非自願性案主的定義
什麼是自願性或非自願性案主?根據Rooney (1992),這可以藉由案主與專業人員的關係來定義,自願性案主即指案主和專業人員的關係是一種自願性關係;非自願性案主,則表示他們和專業人員的關係是一個非自願性的,這個專業關係是一種被迫促成的,如是法律裁決的,或是經由被轉介來的,如機構、學校、家人或其他的第三者轉介。因此本方案針對那些拒絕接受早療服務的家庭與專業服務系統及人員的關係,亦屬於一種非自願的專業關係,這些家庭對專業系統而言,則屬於「不情願個案」(non-voluntary client)(Rooney,1992;詳見圖1)。

圖1.非自願性案主(Rooney,1992,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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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自願性案實務工作者
抗拒是同時會發生在非自願性專業關係中,包括實務工作者與案主兩方面。當案主是經常性以口頭或非口語的方式在拒絕合作時,社工員同樣的也會以情況認定方式從事服務工作,而非因為案主這個獨特的個人,提供事專業服務的協助,這時候的實務工作者也可能成為非自願性的工作者。

Rooney對非自願性實務工作者可能有的反應,茲整理如下:(1)認為所有對自己有利的選擇存在其他地方,自己處在此處是劣勢的;(2)認為是被強迫處在目前的情況;(3)欠缺與體系合作的動機;(4)但是離開此工作情境,必須付出相當代價,不得不留下來。可見非自願性實務工作者也會有認知上的衝突,如責怪案主,而不針對問題上的處理;自責,自我在專業上實現預言的失敗;對工作的非自願性,對工作體系的抱怨和反彈;對社會工作價值的懷疑;或對案主、機構及自我,不再期待改變。

(三)反彈理論的運用
反彈理論由Brehm(1976)所發展,用來預測人們對失去有價值的自由而受威脅時的正常反應。對反彈理論的了解及介入的設計,在非自願性案主的處置過程中,可以用來減少預期的緊張,Brehm描述各種臨床策略減少這些緊張(Rooney,1988):
1. 工作者應該儘量避免對案主使用直接命令式的口語,而是強調自由仍然是可以擁有的,在做決定時增加案主的選擇性,如使用的語言是:「當然,一切決定在妳,想想看,什麼是你想要做的」。

2. 工作者對問題應該要有兩個或更多方面的探討,因為單方面的溝通,容易增加反彈的反應。

3.案主可能更願意嘗試新的行為,如果治療者不要過份強調改變。
4.要確認反彈是正常的反應,別期待反彈會自動消失,若適當的處理反彈是可以減少的。

(四)社會化策略
Reid和Hanrahan(1982)研究中發現,要促使與案主的工作能在一開始就能夠成功,關鍵在於實務工作者和案主間是否有一致性的目標和方法;就自願性或非自願性案主的服務工作中也有同樣的發現(Videka - Shernam,1985)。社工員與案主在處置過程中目標和方法的一致性,即為案主社會化策略,促使案主在處置過程中有改變的動機。要達到案主有改變動機,必須激發案主有參與感受及自我作選擇的機會,如案主對其在處置過程中將發生的事或結果有機會獲知,並提出他(她)的看法,及有機會作選擇,亦即當案主被給予的資訊愈多及選擇自由愈大時,其愈有參與改變的動機。

社會工作在介入服務早療個案家庭時,應當敏感到自己是否為非自願的實務工作者,根本不期待案主和相關體系會有所改變;忽略非自願性案主反彈的正常性,對案主有個人因素的歸因,因此降低了介入的有效性,以及忽視案主自我做決定的專業倫理。

二.以家庭為中心、到宅為基礎的服務
在1960年代以後,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family-centered services)或以家庭為基礎的服務(family-based services)、在家為基礎的服務(home-based services)開始受到重視,主張服務應該提供到案家,以維繫家庭的完整;以作為過去兒童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的替代模式。過去戶外安置的模式包括所謂的育幼院的教養照護(institutional care)、團體之家、或是寄養家庭等。自1970s年代以來,美國相關聯邦法案與政策已經開始注意到當協助家庭中的所有成員,而非只在關心個別兒童的福利措施而已(Cole&Duva,1990)。這種以家庭為中心、將服務提供到案家的服務發展,包括有1970年代兒童局(the Children's Bureau of the Office of Human Development)開始發展所謂的在家為基礎的服務模式(model of home-based services)(Cole&Duva,1990),以及1974年在Tacoma Washington的家庭重建方案模式(Home-builders model,Kinney,Haapala,Booth&Leavitt,1990)。而所謂的密集性家庭維護服務(IFPS)一詞則在1990年代開始在美國各州普遍執行中,成為兒童保護、家庭危機的主要介入模式,即強調增強(empower)家庭、兒童留在親身家庭中照護(Morton,1993)。

(一)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Family-Centered Services)
強調以支持家庭的完整作為服務提供的原則。一般可以包括政策性的考量,即相關福利方案措施的原則是否能符合支持家庭功能為原則,其中包括各項經濟補助措施,如針對障礙者家庭支持性服務,像日托、喘息服務,也可以說是一種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方案,支持家庭的照護功能不被取代。

以家庭為中心的社會工作實務(Family-Centered Social Work Practice),也就是目前台灣所謂家庭社會工作的英文名稱(周月清,1998;詳見英文版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十九版、十八版)。

(二)以家庭為中心、在家為基礎的服務(Family-Centered,Home-based Services;FCHBS)
在家為基礎的服務(Home-based services),指服務是要提供到家的,而非案主到社工員的辦公室接受服務。FCHBS的目的乃在於維繫家庭的完整,及支持家庭的功能,因此將服務提供到案家,避免家庭的瓦解,因此是以整體家庭為中心作為考量,進一步配合家庭生活作息將服務送到案家。

(三)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Intensive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IFPS)
IFPS當然是屬於FCHBS的一種(即服務提供到家),更屬於以家庭為中心之下游方案之一,只是更強調服務提供是在一種緊急情況下介入,介入是密集的,是在有限時間內達成問題的解決,目的與前兩者相同,都是為了要促使家庭的完整,避免家中兒童不必要的戶外安置(詳見IFPS的定義)。

根據上述名詞的解釋,可以瞭解以家庭為中心,不一定是到家為基礎的服務,而到家為基礎的服務,前提是為了以家庭為中心,而當兩者在一起時,事實上就是等同家庭維繫服務(IFPS),當針對高危險群者,則是採密集介入方式,因此稱IFPS。

(四)家庭維繫服務的價值觀與信念及介入
Maluccio(1990)指出FPS的工作者應該具備以下價值觀、信念或態度:
1、強調視家庭為一個介入單位,而非僅指個人。
2、重視家庭及家中成員的強處、成長、及可以改變的潛能。
3、教導家庭發展因應技巧。
4、重視健康與成長,願意與家庭共事。
5、對家庭存有希望及強調家庭改變的動機。
6、工作者和案主發展同仁和伙伴關係。
7、增強(empower)家庭為自己付出。
8、尊重文化上的差異。
9、支持工作伙伴(同仁),且樂於協助家庭。

FPS的實務操作流程(Cole & Duva,1990):
1、問題的確立。
2、分析問題和結果給案家瞭解。
3、和各相關系統溝通。
4、協助相關的家人對改變存有樂觀的期待。
5、因應可能發生的衝突和挫折。
6、和案家一起發展處遇的目標。
7、協助家中成員相互支持和互助關係。
8、發展和成長的管理。
9、評估。
10、創新的。
11、自我評量與檢討。

根據Whittaker和Tracy(1990)及Tracy,Haapala和Pecora(1991),FPS的社會工作者當具備以下之能力:
1、人在環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視家庭為介入的焦點。
2、視家庭為一個整體(Family as a whole)。
3、整合具體式及臨床服務。
4、評量及整合正式與非正式資源。
5、評量及運用家庭的優勢,增強(empower)家庭。
6、能與家庭共同確立介入的目標。
7、能與各種不同系統與專業人員的服務溝通、共事、協調與合作。
8、教導親職技巧、溝通技巧、生活技巧。
9、能夠敏感到文化的差異性,及基於此提供適性服務。
10、評估方案的能力。
11、危機介入的處遇能力。

本介入方案的發展將整合上述「以家庭為中心」、「到宅為基礎」以及「家庭維繫服務」的理念,社工員將以家庭訪視方式提供服務,介入的對象,不僅只針對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而是含括整個家庭,重視個別家庭的獨特性、文化、優點,及其看法與自決。服務的提供包括:具體式與臨床性,即必要時要教導家庭相關親職、溝通與生活技能。

三.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
(一)「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的定義
「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Task-centered Family Problem Solving Approach,簡稱TCFPSA),意指運用「職務中心方法」來協助家庭解決問題。

「職務中心方法」(task-centered approach)是社會工作實務方法之一,它重視案主的自決、尊重案主的看法,主張社工員和案主是建立在一種合作關係上,強調要解決的問題是案主自己認知(Acknowledged)的問題,滿足案主的需要(wants),問題解決要達到的目標也是案主同意的,並強調其是一種短期性(short-term)、有組織的(structured)、有計畫的、有實務性的(empirical)為基礎的;它不但符合社會工作專業的基本假設,且在社工員普遍個案量大的壓力下,備受歡迎,也被用來做為家庭處置的引導方法(Reid,1981)。

「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如同其它之家庭處置模式,強調家庭是一個互動系統(interactive system)及家庭的生活週期(family life cycle)(Fortune,1985)。因此,家庭生活在一起(living together)(Reid,1981),家中成員與外在環境是環環相扣的,且在每個家庭生活階段會遇到生活上的困難,而實務工作者的介入目的在協助家庭走過這些困難。

而對家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父母或其他家人而言,是一個壓力源,加上其處在家庭發展週期的早期階段,家庭發展尚未穩定;對這些家庭而言,其受到的驚嚇或否認(denial)是常態反應,對專業系統的介入反彈也可預期,如何協助這些家庭走過這段危機期倍為重要。

(二)「職務中心家庭問題解決方法」的主要概念(Reid,1978,1981,1985, 1992;Roony,1989)
1. 主要問題(target problem;或譯為標的問題)--社工員和案主要去解決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指標:(1)是指案主生活上的特殊性問題,(2)是案主自己認知及同意要去解決的問題,而非專業人員歸因的問題,(3)社工員也同意問題是可以在短期內(有限的時間)解決的(一般是8到12個單元),(4)這個問題解決了可以滿足案主的需要(wants),而非符合專業人員認為案主應有的需求(needs)。

2. 目標(goal)--目標是指在案主和社工員的共同同意下,期盼介入的結果(the desired outcome of  intervention);亦即指問題解決後期盼要有的結果,而達到此期盼之結果,必須經由職務的執行。

3. 職務(task)--是指為了達到問題解決的目標,而有計畫的行動,此行動可以是在單元之外執行。職務可分為一般性職務(general tasks)和特殊性職務(specific tasks;或稱為具體可操作的職務)。「特殊性職務」是根據一般性職務發展而來之具體式職務,必須很清楚指出職務為何(what)、由誰執行(who)、在那裡(where)和什麼時間(when)執行。

職務可以是由案家人完成,而當案主沒有資源和技巧可以完成職務時,則可以是由實務工作者完成。當職務是由案家成員在案家家庭生活中完成,稱為「家庭職務」(home tasks),職務若由社工員或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外面完成,譬如在社區中與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共事活動,就稱為「環境職務」(environment tasks)。而此職務的計畫過程必須是經由社工員和案家人共同同意討論出來;在計畫過程中,社工員可以以角色扮演方式協助家庭事先模擬。在職務執行過程中,家庭成員因此有機會與人互動及交互反應,也因此達到家庭成員有與人分享的功能。有關TCFPSA評量與介入,詳見於「身心障礙者福利與家庭社會工作一書」(1998,第四章)。

四.台北市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現況
根據兒童福利法明文規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結合衛生、教育單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成立「台北市早期療育推動展員會」,並於八十七年十月成立「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開始具體推動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主要分成三個單位進行:通報轉介、發展評估及特殊教育;服務流程如圖2(台北市政府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2000)。

早療中心的社會工作者主要負責通報轉介,一旦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在獲得相關人員通報後,則由社工人員進行確定該名兒童是否已完成發展評估工作,決定轉介專業團隊評估小組,以及後續個案管理服務。而在處理過程中,社工員發現有些家庭拒絕接受此項服務,不願讓其兒童進入此早療服務體系。

根據早療中心的報告,截至2000年6月,共有8865名兒童完成通報,確定是發展遲緩者為5011人,早療中心社工員面對之困境除了來自制度的問題,也包牯家庭拒絕接受服務的抗拒,目前有87個家庭即為此例。

圖2:早期療育服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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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介入研究
Schilling(1997)定義介入研究為:來自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助人單位的行動,一般會與案主群或是相關單位共事,目的在增強或維護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或人群的功能與福祉(p.174);因此介入研究目的就是在創新、發展、檢測新的助人服務方法,以預防及減低問題。

Schilling(1997)整理相關文獻指出五種不同的介入研究:(1)瞭解問題,以發展介入方案,(2)協助過程的研究,(3)與機構接觸長期觀察案主的研究,(4)有系統的設計及發展介入方案的研究,(5)針對機構或社區從事實驗、檢視臨床及社會改變的研究。

Rothman(1995)在第19版的社工百科全書中也歸納相關文獻敘述介入研究設計與發展的六個步驟:(1)問題分析與方案設計,(2)資料收集及整合,(3)方案設計,(4)方案初次發展與初次檢測(pilot test),(5)方案評估與進一步發展(即為方案修正),(6)擴散廣為使用(dissemination)。

Thomas 和 Rothmon(1994)精簡指出介入研究有三種型式:(1)發展知識與介入相關之人類行為研究;〈2〉運用知識研究結果可以運用到實務工作上;(3)設計及發展即介入方案發展的研究,也就是所謂的D&D(Design & Development)研究(Reid , 1995)其中D&D的研究也就是所謂發展性研究〈Development Research〉,強調發展新方案,目的在使用有系統的方法創新(innovation)、檢測(test)、修正(modification)及擴大(Diffusion)使用(utilization)(Reid, 1995 ; Thomas,1987)。因此在社會工作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第18版中以發展性研究稱之(Thomas, 1987),而在第19版則以介入研究取代(Rothman, 1995),其中也發現兩者之研究過程與步驟,事實上是一致的,皆以設計發展擴大使用介入方案為目的。

因此發展性研究(Developmental Research)又名介入研究(Intervention Research),甚或是介入研究發展前身,與介入研究目的相同,主要是發展並檢驗新的介入方法或社會工作的服務策略,不是要去做知識上的推論,它的產物不是一個研究報告,而是一個服務模式(Thomas,1978, 1987; Reid,1987);即針對特別環境文化下案主群的需要 ,發展一套有效的介入服務方案;其是不同於其他之傳統研究法(Rothman,1980; Thomas,1984),是建立在檢測及修正工作上,及以實務為基礎的服務方法,最終目的在於實務工作上的運用(Rooney,1989; Thomas,1985, 1987; Rothman,1980, 1995;Reid, 1995)。

社會工作的目的乃在解決社會問題,因此社會工作研究的目的,除了對案主需求了解之外,還包括在發展有效與可行的方案。 又根據Reid(1987, 1995),Thomas(1987),Fischer(1981),Marsh(1983),Rothman(1980, 1995),社會工作研究主要有三個目的:(1)案主需求的評量,(2)方案的發展,(3)方案有效及可行性的評估,介入研究或是所謂的發展性研究則同時兼具上述三個社會工作研究目的,這也正是本研究使用介入研究的原因。

本方案將使用介入研究典範,主要分成六個步驟進入:需求評量、方案發展、方案執行(服務提供)、方案的修正、推廣至各個管中心社工員使用。

參.需求評量進行&方案的發展與過程
一.方案小組的成立與工作進行
本方案小組的成員包括:東吳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周月清、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專員朱鳳英、早療中心社工員劉玉珊及蔡秀妹、文化兒童福利所研究生黃淑文、輔仁大學社工所研究生黃鈴雅及東吳大學社工所研究生許昭瑜共七名。

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小組第一次開會,針對那些接受與拒絕早療服務家庭數目與家庭優勢發現、介入服務提出討論,最後決定針對拒絕接受早療服務之家庭工作為介入的優先對象;據此,研擬出未來介入之方向與進度表(如表1)。本小組於每個月開會一至二次,展開需求評量之量表發展與修訂,進行家訪與需求評量。

自方案小組成立後,執行的工作內容包括:統計本方案的服務對象、討論有關評估工具的指標,自變項與依變項的確立、服務流程的確立、工作進度安排與預定完成時間、並著手進行文獻資料的蒐集、檢索。自六月至八月接續展開的工作重點包括:篩選個案、製作服務流程、建立評量工具與指標(具體化服務項目、設計與修訂問卷內容)、社工員職前與在職訓練、文獻搜集。九月份工作員透過家訪開始進行需求評估,並定期督導討論訪問過程中的觀察與發現,同時確認本方案的工作進展。十月份則一面開始進行資料的統整與統計分析,一面確認對本方案接續進行之積極介入服務有需求的個案家庭,著手規劃並執行介入模式(以家庭為中心、到宅為基礎的服務,以及職務中心介入之方法、家庭維繫服務)。自十月份下旬至十一月陸續開始進行本方案的介入服務,同時評估障礙與修正模式,預計於十二月下旬完成所有個案家庭之服務介入和本方案之結果與過程評估工作。

表1:非自願案主服務專案工作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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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進度與內容
89.7.20前完成二個三代同堂非自願案家之家訪紀錄,做為問卷設計之參考;
89.7.20後找出依變項並設計問卷;
搜集文獻以1995年後之資料為主,8月始從事文獻之reading;
9月中發問卷做家訪;
9月中始做服務介入;
11月底論文完成;
12月中旬參加千禧之約全國早期療育大會,發表論文;
12月底提出完整之成果報告,包括方案模式修正、介紹此模式給個管中心社工員(以在職訓練稱之)。

二.需求評量的發現
根據五名社工人員在針對34個個案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訪調查及家庭環境評量(包括居家環境與家人互動),有以下的發現:

1. 10個個案因個管中心轉介之拒絕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案家,其中真正拒絕接受者只有2個(佔20%),而拒絕原因包括:(1)認為專業上無幫助,1個(佔10%);(2)拒絕配合,1個(佔10%)。  

2.34個案中,只有17個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佔52.9%);沒有領手冊的有16個(佔47.1%),其原因為:(1)未達發展遲緩標準,7個(佔%);(2)擔心會留下紀錄,0個(佔0%);(3)不知道可以申請,0個(佔0%);(4)其他,4個(佔11.8%)。  

3.34個案中,為單親家庭者有14個(佔41.1%),原因包括:
(1)離婚(n=6,佔17.6%);(2)分居(n=5,佔14.7%);(3)喪偶(n=3,佔8.8%);(4)未婚(n=1,佔2.9%)。

4.34個案中,三代同堂的家庭21個(佔67.76%),與父系父母同住者有14個(佔41.77%),與母系父母同住者7個(佔20.59%)。

5.知道早療服務者有22名(佔64.7%);個案未參與早期療育服務之原因並非拒絕,而是因為:(1)不知早療為何,11個(佔32.4%);(2)無人與其聯絡,5個(佔14.7%);(3)認為已經接受服務,16個(佔47.1%);將來會接受的家長有25個(佔73.5%),不會者有3個(佔8.8%),可能會者有4個(佔11.8%)。

6.最早發現幼兒發展遲緩者,父母為12個(佔35.3%),次為醫生7個(佔20.1%)。主要照顧者以母親最多(17位,佔17.5%),次為祖母(8位,佔23.5%)。

7.母親平均年齡34.5歲,父親平均年齡38歲;母親教育程度以高中職最多(12位,佔35.3%),父親教育程度也是以高中職最多(10位,佔29.4%);宗教信仰以佛教最多(15位,佔44.1%)。

8.比較受訪家庭的夫妻支持量表、自己父母支持量表、配偶父母支持量表、其他家人支持量表、朋友及同事與鄰居支持量表、保母支持量表、以及專業人員支持量表,發現上述七種支持量表分數最高者為專業人員(平均數=15.92,標準差=2.24),次為夫妻(平均數=15.82,標準差=10.18),最低為配偶父母(平均數=11.83,標準差=3.43),次低為保母(平均數=13.00,標準差=2.00)。

9.個案參與參與早期療育服務之動機與其家庭支持系統(家庭的互動關係)、資訊的獲得、對專業人員的信心(態度)、資源成正比。因此要增強案家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意願。  

三.方案的發展
(一)相關服務策略與服務模式之應用
  應用非自願案主服務策略(Rooney,1992),本方案模式介入原則為:
1. 尋找案家拒絕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原因;

2. 避免使用案家個人因素歸因(Pathology perspective);

3.充權(empowerment)觀點,探索案家的優點(strength),並予以鼓勵;

4.社工員分析參與與否及優缺點後,案家有自我撰擇的權利及參與介入計劃、目標、執行、尊重家庭的自決(self-determination);

5.強調案家積極自決,提供案主資訊,傳達相關療育及早療重要性之知識、親職技巧〔居家環境的安全、衛生、互動、健康(例如:不吸煙)〕、及資源的連繫,以滿足案家的需求。

根據以家庭為中心、在家為基礎的服務及家庭維繫服務,本介入方案的提供模式為:
1. 到案家提供服務;
2. 社工員個案量低;
3. 社工員密集地與家庭成員、重要他人及相關家屬接觸;
4. 有督導及其他社工員組成的團體督導,並隨時支持社工員的介入;
5. 社工員提供的服務包括具體式及臨床性的服務。

並整合職務中心家庭問題的解決(take-centered family problem solving; Reid ,1985),本方案執行:
1.介入時間是有限的,為期四週、八個單元;
2.所有家人都參與;
3. 由社工員和案家共同討論要解決的問題〔(個別家庭服務計劃),排列介入的優先順序〕、發展職務、職務探討、障礙分析、執行職務。

(二)依據家庭需求評量發現之發展介入內容
根據家訪問卷獲取之案家需求資料加以匯整,發展出本方案的服務內容與確認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如下:

表2:家庭需求與介入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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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需求評量的結果(如附件家庭訪查結果表),計劃干預的變項服務項目包括:
1.提供資訊;
2.提供參與早期療育服務;
3.主要照顧者的支持;
4.促進案家人的互動與支持關係;
5.提供具體式的服務──資源的尋求與連結。

(三)方案結果評估之假設
本方案要改變的依變項就是案家答應接受早療服務,即願意帶其兒童接受專業團隊的評估,並順利進入早療服務體系;也就是從原來的拒絕態度"NO"變成"YES";另外,藉由社工員的介入而增強案家的社會支持功能。
本方案結果評估之假設為:
1.為期四週之本方案介入後,案家不會拒絕接受早期療育服務
2.為期四週本之方案介入後,案家在夫妻、父母、其他家人(親戚)、朋友、同事或鄰居、專業人員的認知、接納、協助與互動關係上的分數,會比介入前分數達顯著性的差異。

(四)本方案介入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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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方案服務介入模式與單元介入之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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