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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 / 早療協會 報導
The Impact of the 2012 New System for Assessment of Disability on Guidelines for Receiving Welfare: The Case of Children with Hearing Loss and Their Families
王映婷1、蔡佩潔2、廖文政3、林雅容4
Ying-Ting Wang1, Pei-Chieh Tsai2, Wen-Cheng Liao3,Ya-Jung,Lin4
1234台中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1234Graduate Institute of Early Intervention,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研究背景與目的:於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政府已漸進式的全面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身心障礙的分類方式將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福利服務。ICF除了以身體功能為鑑定依據,並將身心障礙者的活動和社會參與,以及個人與環境因素納入評估內容中,而聽覺障礙在所有的障礙類別中,較無法從身體外觀察覺他們與環境互動的能力(黃榮真,2004)。因此研究者將探討身心障礙新舊制評估方式的轉換,對於聽損兒童福利的影響。
方法:本文梳理與聽覺障礙類別相關之社會福利法令,將舊制身心障礙依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ICF新制所依據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內容加以整理比較,並於102年5月5日透過訪談一位在ICF新制實施之後,實際使用過相關福利服務的聽損兒童家長,了解聽損兒童在身心障礙新制下福利取得的使用現況。
結果:研究者將黃志成、王麗美(2000)及陳佳音(2005)整理之聽覺障礙者福利需求為依據並針對聽損兒童常見的福利項目,經由自行整理並比較新舊制實施後的差異如下
表一:
福利類型
相關需求
舊制
新制
醫療補助
早期療育
有
聽力檢查
無
手術矯治
全民健康保險減額
經濟補助
身障生活津貼
租金補助
教育補助
學雜費減免
無障礙福利服務
搭乘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優惠
輔具費用補助
助聽器
電子耳
電子耳設備更新
社會福利
免徵使用牌照稅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身心障礙新制整體而言對於對聽損兒童在福利上的取得較舊制佳,但在研究者經由訪談學齡前聽損兒童家長中發現,家長最重視的福利是「輔具補助」及「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在「輔具補助」部分,除了新增電子耳手術矯治與設備更新補助之外,對於大部分學齡前兒童使用助聽器款式對應的補助也是提升的;而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方面,政府對於聽覺障礙類別全面取消,但家長認為在早療階段的聽損兒童須常態接受療育而舟車勞頓,因此希望應在早療階段給予發放。
結論:新舊制身心障礙鑑定方式上最大的差異是增加社會參與部分,是一直一來重視醫療模式的台灣在鑑定制度中面臨的新挑戰,然而專業人員在如此短暫的評估時間裡,如何評定最適切的福利及需求,則仍需建構在最完善的鑑定之下,才能給予聽覺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最需要的福利服務。
關鍵字:身心障礙福利、聽覺障礙、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